• 1:头版
  • 2:时事国内
  • 3:焦点
  • 4:要闻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8:上证研究院
  • A1:公司封面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信息大全
  • A5:信息大全
  • A6:信息披露
  • A7:信息披露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B1:理财股经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2008 年 2 月 4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要闻
    中登公司:今年重点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吴晓灵呼吁加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30家央企入选
    第二批创新企业试点
    券商融资融券业务
    今年将适时试点(上接封一)
    京沪渝穗公布2008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财政部公布
    金融企业国资评估监管办法
    破解经济“内忧外患” 专家共话应对之策
    去年四季度企业景气
    继续高位运行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财政部公布金融企业国资评估监管办法
    2008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施行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