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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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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7版: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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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7版: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中国特色创业板市场“特色”是什么
    四层次资本市场
    体系基本形成
    强化黄金期货市场金融创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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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创业板市场“特色”是什么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纪鹏 王晶晶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的下一个战略举措就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从国情出发,创业板的推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我们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道路,要尊重中国国情,借鉴西方规范,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之路,建设有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板市场。

      目前,我们处于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即将推出的创业板首先要注意不要将它建设成“小中小板”,它应是相对于传统企业板块而设立的一个新兴企业板块,应与中小板完全独立开。从有利于创业板质量及保障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创业板标准必须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我国上市资源丰富,也需要设立相关标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刘纪鹏 王晶晶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08年将加快推出创业板,积极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力争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突破。完善制度体系与配套规则,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在制度设计上,尚福林指出,创业板市场要根据市场化改革原则,充分借鉴境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板建设的成功经验,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这预示着创业板将成为2008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的下一个战略举措就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从国情出发,创业板的推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创业板的推出,使得上市门槛有所降低,更多中小企业具备上市资格与条件,天使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才能找到真正的退出渠道,从而真正激活创投市场,在中小企业成长的各个阶段都能建立完善的直接融资渠道。只有创业板的推出,才能使得我国广大中小科技型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才能使我国真正实现科技强国、资本强国的梦想。

      

      不能把创业板建成“小中小板”

      创业板是创新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支持企业创新的一个平台,这是十七大重要精神的体现。同时,自主创新是国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根据十七大报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精神,我们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道路,要尊重中国国情,借鉴西方规范,开创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之路,建设有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板市场。当前,加快建设创业板市场已成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加快创业板建设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和途径。

      由于海外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较畅通,且上市资源相对匮乏,所以海外绝大多数创业板市场对盈利不作要求,但这也是大多数海外创业板不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根据相关统计,在全球18家主要的创业板市场中,绝大部分都对净利润不作要求,只有纳斯达克市场等少数几家对税前收入和营业收入有几条标准。从全球情况来看,创业板的特色就在于它敢于无门槛,这是创业板的目标模式,而目标模式的出现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上市资源比较枯竭;二是机构投资者队伍强大,投资人队伍成熟;三是监管手段健全;四是退市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这样看来,今天我国显然没有达到足以实现创业板目标模式的时期。因此,在建设创业板的过程中,我们可采取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板“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建立“中小板”,相对主板而言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二步:推出“成长板”,再次降低门槛,但仍需要一定的标准,为具备“五新三高”特征的广大中小企业服务;

      第三步:推出目标模式(无门槛)的“创业板”,即香港模式的创业板。

      2000年推出创业板失败后,我们成功推出了中小企业板,迈出了通往创业板的第一步。目前,我们处于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即将推出的创业板首先要注意不要将它建设成“小中小板”,它应是相对于传统企业板块而设立的一个新兴企业板块,应与中小板完全独立开。同时,也不能把中小板剥离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现在已经有很好的口碑,若跟未来创业板的小企业放在一起,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风险隔离和分散,是不利于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所以必须要建立独立于中小板之外的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实质应是“成长板”

      怎样理解创办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市场呢?这是推行创业板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从英国创办股市以来到今天304年,创业板市场的开办却只有38年,因此创业板是主板市场几百年之后的史后产物,而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则是主板市场的史前产物。如果把主板市场比作大学的话,那么场外交易市场(OTC)就是小学;而创业板市场是研究生,三者就是这样一个关系。

      根据国情及资本市场现状,当前我们推出的创业板实质上应该是“成长板”,即创业板的第二步。创业板的英文名称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即GEM市场。从创业板的名称看实际上是“成长板”的含义,并不是简单的创业板。“创业板”这个汉译来自于香港。而事实上,创业板与成长板是有很大差别的,虽然我们的中央很多文件也引用了创业板的概念,但我们即将要设立的创业板从本质上看应该是一个成长板。这里面的核心是搞清楚创业企业和成长企业的区别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创业者创业的风险到底由谁来承担?是由创业者承担还是由现在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中小股民来承担?对于我国现有还不成熟的广大中小股民来说,目前还没有能力承担这个风险,同时我国上市资源中成长型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创业板应集中精力于为这些企业服务。因此,未来推出的创业板实质应是成长板。

      

      创业板标准应体现盈利性与高成长性

      创业板标准的制定是推出创业板的核心环节。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这就决定了其上市标准相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应较为宽松,这是创业板的一大特点。而设计出一套能够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能满足投资者利益的企业的标准是其关键。

      (一)2000年创业板规则回顾

      2000年我国曾建立了一套创业板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

      1、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只需具备两年营业记录,不必具备盈利记录。

      2、上市前股本规模至少2000万。鉴于可流通比例不少于25%,即500万,那么IPO前股本规模最低规模为1500万。

      3、有形净资产至少800万。

      根据这一套规则,假如一家申请上市的公司净资产(股本)为5000万元,其无形资产可高达4200万元,所占股本规模的比率可达84%。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又恰恰很难把握,在目前并不成熟的中介评估体系中,高科技企业的一项发明、一项专利经评估,很可能会得出相当高的估值。这样必然会出现某种极端现象:一家公司只凭借一个专利或一个配方,然后再凑800万的有形资产,就能上创业板了。

      2000年的上市标准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深交所这次推出创业板就必须吸取2000年的经验教训,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标准。

      (二)创业板应建立“普通生”和“特长生”两套标准

      我国创业板标准的设定要符合国情,不仅要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同时也要顾及未来创业板的整体质量。从有利于创业板质量及保障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创业板标准必须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我国上市资源丰富,也需要设立相关标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特点不一定搞一套标准,就像录取大学生一样,既有普遍生的标准也有特长生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分数线由600分降低到400分,但绝对不是降低到不要分数线。因此,创业板可制定两套标准:一是给一般企业上市的标准,即“普通生”标准,这套标准主要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给具备“五新三高”特点公司上市的标准,即“特长生”标准,这套标准主要衡量公司的成长性。

      1、“普通生”标准:三年存续期(《公司法》要求);两年盈利(原来三年);初定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

      2、“特长生”标准:三年存续期;一年盈利;且当年销售额增长与上年相比不低于50%。何为特长生?指的是具有“五新三高”特征的企业。“五新”: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三高”: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

      无论“普通生”还是“特长生”都需满足的要求:

      1、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IPO后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

      2、主业必须突出,要有成长性。

      3、无形资产出资只需遵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4)股份公司参照有限公司此款。

      

      创业板开通的时间、规模和速度

      (一)创业板开通的时间

      创业板的开通是排在股指期货之后的一项重大任务。待股指期货推出后,即需考虑开通创业板,理想时间不应超过2008年上半年。

      (二)创业板的规模和速度

      创业板发行的规模和速度应有一个规划,考虑到创业板上市标准较低,企业规模较小,创业板应保持较快的发行速度。英国AIM市场2006年发行304家,纳斯达克高峰时一年发行达800家。我国创业板推出后,应以每年不少于300-500家的速度发展,即一周发行10家左右。而事实上,即使在每年500家的速度上,按每家发行2000-3000万股,每家融资1-2亿的规模,总体发行规模在800亿左右,而主板仅神华一家回归A股就发行660亿。

      就我国现有上市资源角度看,每个省级行政单位找100家符合创业板标准的企业是不成问题的,像江浙地区,即使找500家达标企业也不难。这样看来,我国至少有3000家以上的丰富资源,若每年上500家,存量资源足够6年的运营,更何况未来会有更多的企业经过发展后符合上市标准。

      因此,创业板推出后无论如何都不应低于这样的发行规模和速度,一年500家,三年1500家,否则创业板就失去了意义。另外,创业板开通时,首批创业板企业的数量则应在50家到80家之间。

      

      针对创业板的发审制度亟待创新

      在上市资源充足的背景下我们发行审核制度要做好充分准备,现行制度满足不了创业板的需求,发行制度的创新势在必行。并且,即使不推出创业板,我们的发行制度也要调整。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是一个过程,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这个发展方向是正确的,也是要始终坚持的。

      这就决定,监管部门要抓大放小,因为创业板的审批一天2家是慢的,创业板的企业不能跟中国神华、中石油这样的大企业相比。监管部门的抓大,除了抓住大型企业之外,就是要管住深交所的发行审批、要抓标准、抓制度,必要的时候抓人事,把大量的工作量交给深交所。

      所以这个发审制度的调整创新是重要的,初步建议创业板的发审制度创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在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之外设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由于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存在较大差别,审核主板、中小板企业的标准与审核创业板的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别,同时,由于创业板推出后,发行速度较主板、中小板都相对较快,因此,可考虑在主板发审委之外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审委,以能够切实落实对创业板企业的审核工作。

      2、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按照现有保荐人制度要求,必须由两个保荐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上签字,且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审批时不能再签其他项目,该规定将大大影响其他项目的发审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同时,就目前主板、中小板的情况看,保荐人与上市资源的比例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多对一”变为“一对多”, 保荐人与上市资源供给比例严重失衡。一方面由于上市资源较丰富,另一方面由于严格的保荐人评选制度导致保荐人数量增长较慢。因此,未来创业板推出后,保荐人制度应做相应调整,保荐人保荐的项目不应受家数限制,只需要保证质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