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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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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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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32版:信息披露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电价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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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大出售置换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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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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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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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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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8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88号文核准,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月2日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791万元。公司此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1月8日全部到账,业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8]3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该专户资金存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按月(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凭其身份有效证明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或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工商银行或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工商银行或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