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市场经济本质是民主经济。自由、平等、共生是民主的三大基本理念。民主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组织方式,是发掘人们潜力的最好手段,我国市场体制取代计划体制的改革过程其实就是经济民主不断发扬和深化的过程。股市作为经济改革产物,它所倡导的“三公”原则,无非是拒绝特权,信守所有市场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价值规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质还是要发扬经济民主。
要让股市脱胎换骨、避免陷入暴跌与救市的轮回,要让群众通过投资股市共享经济改革发展成果,唯有消除市场各主体间的经济不平等,建立各主体间民主协作机制,形成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股市有机整体,市场目标才能统一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创造实际财富上,股市投资价值才能内生而不用外部赐予,投资者方敢长期持股而不用短期投机。为此笔者建议: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民主管理,首先是要构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平衡机制。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股独大”往往引起内部人控制,虽然实行累积投票制,理论上中小股东可选出一些代言人,但其前提条件是中小股东要联手统一行动,这个概率很小,因此多数时候累积投票制难以产生实际效果。为此,可特别规定独立董事提名由公司股票投资者联名推荐产生,以户为单位投资者支持户数多者入围,最终选举也以投资者支持户数多者为胜,独立董事的主要目标就是维护中小股东和公司长远利益。其次是要构架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公司员工、银行及其它债权人、社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它们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公司不仅要最大限度为股东谋利,也要尽可能增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基于此,可以规定监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由员工或银行等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基金管理人并非天然就会忠于份额投资者的信托,这需要民主监督机制。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基金公司督察长和独立董事制度,但督察长和独立董事实际决定权却掌握在基金公司股东会手里,自己找人监督自己效果可想而知。建议由每个基金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其份额持有人共同选举产生督察长和独立董事人选。
完善股市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不少上市公司业绩在盈与亏之间频繁变脸,劣而不退,逐渐沉淀;众多有发展前景的公司想进却进不来,在股市与宏观经济之间人为架设的行政藩篱,成为阻止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羁绊,侵犯了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民主权利。流水不腐,唯有新陈代谢,股市才能健康有活力。因此,一方面公司上市应尽快实行注册制,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规范大资金投资行为。2007年,5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达3.1万亿,基金行业过于集中,形成一定的金融垄断,为大资金联手操纵提供了动因,而且如果要让基金参与大量重仓持股的上市公司治理,几十家基金公司渺渺几人如何担此重任?为此一是尽快开放公募基金市场,或者将私募基金合法化、公开化,促成行业竞争局面;二是严格上市公司维持持续上市资格所必须的股权分布条件,防止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三是消除特权,坚决查处任何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大资金联手操纵。
严格控制资产重组与资产注入行为。无论是绩差公司的保壳重组,还是其他公司的定向增发、资产注入,都可能违背最基本的价值规律。比如定向增发,往往消息还没公布,股价已提前暴炒,而增发价往往以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基准,以炒作后高得离谱的增发价来认购岂非甘当冤大头?这无异于为前期买入者搞定向利益输送。因此,须严格控制资产重组与资产注入等行为。
规范大股东市场运作。首先规范大股东股权转让与受让行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实现全流通,大股东则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和持股优势,低买高卖自家股票牟利。《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行办法》规定,在三个会计年度内净转让股份未达总股份5%且不涉及控股权转移的,由企业自主决定,而《受让办法》则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净受让比例未达总股份5%亦自主决定,这样控股股东只要确保在一定时期内吞吐量基本平衡,就可又吞又吐短线投机,因此必须把过于宽松的口子收紧,不妨将上述规定中的“净”字去掉,同时要关注企业高管或其亲属是否有搭车投机行为。其次要完善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引导央企苦练内功提高经营效率。对央企负责人考核的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央企资产如果上市,必然马上产生溢价收入,同时募集到大量扩大生产所需资本,除了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指标外,其它指标都可迅速得到优化。因此考核办法应增加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指标所占权重,同时还应规定央企在A股市场IPO或再融资时发行价与原每股资产净值的最高比值,以防利用市场畸形定价机制高价圈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