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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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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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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伸张正义 维护权益 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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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伸张正义 维护权益 持续发展
    2008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杭萧钢构案是2007年最具代表性的内幕交易案
      “东方电子案”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大案”
      顾雏军在2007年诉讼缠身,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受到普遍关注
      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转折,指数攀升、交投活跃、信心高涨,证券市场的功能极大恢复,财富效应也逐步凸显。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基础的不法行为也有所抬头。对此,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依法严厉、快速惩戒不法行为,并配合司法系统高效处置了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今天,本报就有关机构和专家遴选的2007年证券市场十大案件进行选登,以显正气,以儆效尤。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东方电子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案情:1994年初,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

      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期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进驻东方电子进行调查。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随后,其股价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缩水,中小股民损失惨重。

      判决: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至此,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最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点评: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在原告人数、受案数量、涉及金额规模等诸多方面都堪称第一。正是这样一起案件,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意义。较高的和解率也再次证明,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特征。

      浙江海纳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上市。2004年,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控制地位,违法违规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及为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借款及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造成公司严重债务危机。

      2007年7月,债权人向杭州中院申请对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随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认定应对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批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10月,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

      判决:2007年11月23日,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点评: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可以说是第一件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对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深远意义。

      月亮湾

      诉中登公司国债回购纠纷案

      案情:原告深圳月亮湾油料港务公司系将证券账户指定于北方证券,并办理了回购登记。2004年6月起,原告累计买入国债3009万元。后因北方证券国债回购交收透支,为弥补透支,被告将上述国债质押转移后予以处分。由此,原告以被告在明知原告系国债所有人情况下,对北方证券越权办理国债回购交易及进行回购质押疏于审查,并进而转移和处分原告国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国债。

      判决:2007年7月,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认为原告应向北方证券另行主张权利。2007年10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判决深刻把握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匿名集中撮合交易、共同对手方(CCP)担保交收等制度特点,判决阐明的法理对证券市场的安全及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本案例将对今后法院审判类似证券纠纷案件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准许原告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及被告处分原告国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被告没有过错。主要理由为:一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被告承担证券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的法定职责,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申报和证券交易所撮合等行为,被告不得参与,被告无义务审查申报指令的真实性,对交易结果也无权改变。二是被告根据《证券法》制定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等业务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应作为判断市场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三是被告根据北方证券申请将原告账户回购登记、将国债折成标准券、进行欠库处理、处理违约国债弥补北方证券回购透支等行为,系履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法定职责的正当行为。

      顾雏军

      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案情:顾雏军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公司顾雏军在内的12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对其采取期限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

      其中,顾雏军被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顾雏军不服,于2006年8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6年10月,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顾雏军仍不服,于2006年11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判决:2007年4月,国务院裁决认定:(1)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通过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废料销售收入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增利润、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以及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等行为,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2)证监会立案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符合规定;(3)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科龙电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监会对顾雏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其做出的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点评:顾雏军曾是资本市场的风云人物,其在2007年诉讼缠身,集证券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于一身,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广发证券

      借壳延边公路案

      案情: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在公告之前,延边公路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和证监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检查,随后正式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证监会调查工作查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部分当事人,包括吉林敖东、延边公路等机构和人员,没有及时、准确披露收购、持股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07年5月,中国证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将广发证券借壳上市过程中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随即部署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点评: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券商借壳上市第一例,涉及数家上市公司,涉及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涉及重大重组事项,情况复杂。广发案发生后,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券商借壳行为,证监会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上市有关问题的文件,就借壳上市的券商资质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严格审查其借壳行为。此后,证监会也完成了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制定工作。

      杭萧钢构案

      案情: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至2007年2月17日,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项目的产品销售合同和施工合同。此间,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获悉安哥拉项目情况,并指令王向东买入2776996股杭萧钢构。其后,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王向东随后按照陈玉兴指令买入239.86万股、178.73万股杭萧钢构,陈并将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励春股票账户买入4.28万股杭萧钢构。至监管机构展开调查时,王向东依陈玉兴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陈玉兴将晁励春账户上的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判决:该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5日做出判决: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4037万元。

      点评:该案是2007年最具代表性的内幕交易案,社会反响较大。中国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范围内对该案予以迅速查处和制裁,至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该案由行政制裁到刑事制裁的过程,也有助于各界全面理解我国的证券执法工作程序和目标。

      昆仑证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1998年4月到2005年10月间,在明知自身未取得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昆仑证券以承诺保底和较高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采取委托理财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6亿元,涉及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市)75家机构、6485名个人。案发时有10.5亿元无法兑付,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此外,截至2004年12月,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钟小剑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昆仑证券客户保证金8.3亿元,其中1.86亿元无法偿还。

      判决:2007年7月18日上午,该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被判处2000万元罚金,该案主犯钟小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去年底,该案二审判决在维持了一审主要判决结果的情况下,认定该案钟小剑有自首情节,减其一审判决刑期1年,一审中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处以的2000万元罚金减至1000万元。

      点评:昆仑证券案是2005年全国8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之一,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该案判决在对不法分子予以严惩的同时,事实上也标志着证券业一个混乱时代的结束。判决做出之时,正是全行业大幅盈利、换了天地之时。两相对比,其中滋味,值得整个行业永远记取和品味。

      和光商务高管

      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案情: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圳和光商务公司多次未及时披露该公司自身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行为,可能造成股民对和光商务上市股票价值的错误判断,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副董事长黄勇等三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和5万元至20万元罚金。黄勇不服处罚,认为《证券法》规定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并不应包括上市公司,因而以个人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对他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2007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勇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我国首例因当事人对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依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支持了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违规隐瞒自身严重债务状况的行为,从而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带头大哥777”案

      案情:自2006年5月开始至2007年5月,王秀杰以“带头大哥777”的网名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10000元、13000元、27000元、37000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聚团队”、“777财宝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铂金客户”、“777钻石客户”,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余万元,被非法占有。

      审理情况: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月前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带头大哥777” 王秀杰为了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点评:该案是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形势下,由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为媒介进行非法证券经营业务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的主要做法是在互联网上开设股评博客、建立专门网站、设立炒股QQ群、招收会员、收取会费,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此类案件具有新型化、网络化、隐蔽化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不法分子的身份非常隐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不法分子均不具备证券咨询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也不具备专业素质。非法网站设立人、非法消息发布人、网站服务器往往分散在不同地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很低,欺骗性很大,隐蔽性强,影响又极为广泛和迅速,投资人受损失后,很难寻求救济。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投资人的利益。

      去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带头大哥777”等11起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调查终结,并作出取缔这些非法业务的决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其中6起涉嫌犯罪的案件和2起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带头大哥777”案的审理结果,社会各界非常关注。

      “中国A50指数”证券信息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5年12月29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约定信息公司许可新华富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13种指数及其变形指数,未经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合同履行期内,指数公司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行情信息,编制了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指数,后指数公司许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以“中国A50指数”开发的“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2006年8月,原告信息公司以被告指数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数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行情信息属于公共信息,上证所及信息公司不享有知识产权,合同的相关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行情信息使用限制条款。

      判决:此案经审理,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违约并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新华富时”案是一起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以指数公司败诉而结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案件涉及上证所、香港指数公司及新加坡交易所,短时间内引起了许多媒体的关注。证券交易所对行情信息的专有权、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限制性条款,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也一度成为热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