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致国资重大流失者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2008年0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根据《办法》,对违规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出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定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