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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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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2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140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许康玮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5年。

    (五)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2月18日至2008年3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节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下限为40亿份。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6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3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3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达到1.20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2、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六个月没有达到1.2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章第1节第1款第(1)-(4)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转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1年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60个交易日超过15%,则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条件,基金将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精选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行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股、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程度、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以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各个行业的权重为参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本因素,因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或指标展开,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平,并据此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详细分析来选择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

    内生性成长动力方面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竞争结构以及公司的管理和治理水平等因素,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外延式扩张动力方面主要考虑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可能性以及公司的并购价值和整合前景等,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关联方的优质资产状况和扩张战略等因素,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每股收益(EPS)的预期增长幅度。

    在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的备选股票构成的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结合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对其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所依据的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水平、预期市盈率水平等。

    本基金奉行“成长与价值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时,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②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③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综合运用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仔细研究资产支持证券池中资产的情况以及发行主体的资信,认真分析相关证券的结构,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产品:

    (1)有较高信用等级;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投资形成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仅限于保管权利行使依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四节“估值方法”的第1条中的第(3)款、第2条中的第(5)款、第3条中的第(5)款、第4条中的第(3)款和第5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法定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至少1次;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放,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业绩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上市交易前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业绩报酬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当年的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提取0.5%的业绩报酬:

    (1)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从年初到年底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6%。

    (3)年底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5)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者其它法定要求。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进行计算。

    如果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则按时间段计算累计收益率。假设在一年里面的前X1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1,接下去X2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2,以此类推,在后面剩余XN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YN,则该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1+ Y1/360)" X1×(1+ Y2/360)" X2×……×(1+ YN/360)" XN-1。

    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F为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

    Ei为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为每年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天数。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日进行计算,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计提,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如果能够提取业绩报酬,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5个工作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10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4、本章第(一)节中第3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深交所行情系统、以及其他方式,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计提业绩报酬;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造成的风险。

    6、折价风险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封闭式基金交易风险

    本基金属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基金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成长阶段,市场仍存在较多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不稳定,虽然本基金设计了“救生艇”机制,仍然可能使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同基金净值在某些时候存在较大的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章第(二)节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下转封十四版)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1000万元0.6%
    M≥1000万元1000元/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