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托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其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案件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以下简称“案件一”),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案件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以下简称“案件二”),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案件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以下简称“案件三”),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玲娟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二、本次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上三案均与同一信托项下河南新陵公路信托项目有关。其中案件一、案件二的原告于2004年11月20日与本公司签订了《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分别将两笔4000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书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指定,以贷款发放的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专项用于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案件三的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与本公司签订了《设立信托确认书》和《资金信托合同》,将1000万元信托资金交付本公司用于购买河南新陵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股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利息,股权回购方也未按约定予以股权回购,本公司也已经对河南新陵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单位河南万通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分别赔偿案件一、二的原告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各4401.53万元;赔偿案件三的原告本金及利息1054.7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未开庭审理,处于调查论证阶段,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的本期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应对,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39、40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39、40号)
3、《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