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部分
被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2月15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诉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法院做出的(2007)新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该院于2007年6月4日,以(2007)新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046628)所持有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700万股法人股及红股、配股(含转增股)。
公司已于2007年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00万股法人股及红股、配股(含转增股)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已于2007年7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与乌鲁木齐市远大实业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泰化学1600万股法人股的公告。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共持有中泰化学流通股2500万股,截至目前,本解冻事项完成后,该公司持有本公司流通股份被冻结股份数共计1600万股。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08-01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
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1997年10月13日新疆昆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签订97-27号借款合同,约定由昆仑公司向工行借款4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0月13日至2002年10月12日。由原新疆氯碱厂提供保证担保,2000年9月25日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工行出具文件,表明其已对新疆氯碱厂采取了承债式兼并,原新疆氯碱厂的债务均由化工集团承担,后新疆氯碱厂依法注销。2005年8月3日工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昆仑公司的上述债务转让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2008年2月15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诉讼保全方式诉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做出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讼保全冻结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码0800046887)所持有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限售法人股1360万股及红股、配股(含转增股)。
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共持有中泰化学限售流通股1360万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股东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