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18日上午在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公司十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10,404,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2%。会议由董事长孙云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110,40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及反对股份。
修订后的公司《公司章程》详见公司200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110,40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及反对股份。
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200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自贡市政府签订投资建设自贡市省道305线改造及南湖生态城综合建设项目协议并组建四川南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110,40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及反对股份。
上述决议内容详见2008年1月11日和2008年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有关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110,404,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及反对股份。
上述决议内容详见2008年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有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证券代码:600039 公告编号:2008-006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报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8年2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四川巴中平昌双滩和风滩两电站于2003年底开始开工建设,并已于2007年下半年基本建成,具备了蓄水发电的条件。因国务院2006年7月7日颁布的471号令及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06]24号文件对水电站库区移民政策的调整,加之原来对库区移民及淹没补偿的因素预算不足、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库区补(赔)偿费用和移民安置费用大幅增加,导致上述两电站移民资金存在一定缺口,移民安置工作仍无法全面完成,双滩电站无法实现蓄水发电。为此,平昌县人民政府去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提出向公司借款,以解决平昌双滩、风滩两电站所涉及的库区淹没补(赔)偿及移民拆迁安置等费用的缺口。
为尽快解决公司上述两个电站库区的移民安置工作,以便水电站库区能及早完成蓄水发电,确保公司的投资权益,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且拥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根据公司与平昌县人民政府、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平昌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协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商定的借款协议约定,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方四川协兴投资有限公司以同样的方式提供600万元借款。上述款项共计3,600万元由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转借给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人民政府再以《借款协议》约定的方式在2011年底前分四年四次分期还清本息,并以其国有独资公司平昌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权提供担保,以解决平昌双滩、风滩两电站所涉及的库区淹没补(赔)偿及移民拆迁安置等费用的缺口。平昌县人民政府承诺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安置拆迁和土地林地补偿,并加快移民安置和补偿工作进度,力争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库区移民并验收下闸蓄水发电。
公司独立董事杨盛福先生、林万详先生、范文理先生及章群女士已在会前就该议案出具了书面意见,表示同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9日
附件: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我们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再由四川巴河公司将该笔款项转借给平昌县人民政府,以解决平昌双滩、风滩两电站所涉及的库区淹没补(赔)偿及移民拆迁安置等费用的缺口,以便四川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平昌双滩、风滩两电站及早蓄水发电,确保公司的投资权益。同时,上述借款再由平昌县人民政府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此项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杨盛福 林万详 范文理 章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