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汇公司” )就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如下执行和解。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2005年4月20日,公司与合汇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座落于广东省增城新塘镇宝龙路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汇公司,面积共36.777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增国用(2004)第B0400162-63号)每亩单价30.782万元,转让总金额为1132.07万元。
合同签订后,合汇公司向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费,后公司由于银行债务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两块土地于2005年6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6日。至使转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未有过户给合汇公司。
合汇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裁定:
(1)判决本公司应向合汇公司支付款项共1,412.32万元(其中本金1,008.8万元,违约金403.5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0,630元、诉讼保全费71,140元。
(2) 增城市人民法院出具(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申请人的相关资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合汇公司)所有,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
二、《执行和解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合汇公司(申请执行人)
乙方:本公司(被执行人)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本案中对甲方的债务为人民币¥1427.497万元,不再追究其他范围的责任。
2、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第1条确认的数额免除乙方50%的债务,即乙方只须按下列日期支付所欠债务人民币¥1427.497万元中的50%,即人民币¥713.749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在此范围);
(1)在2008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56.875万元;
(2)在2008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56.875万元。
3、乙方按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完上述款项后,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完本案所欠甲方全部债务,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4、在本协议生效后当天内,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资产的查封。
5、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原转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约定,增为用(2005)第B0400892号土地使用权、增国用(2005)第B0400893号土地使用权、增国用(2005)第B0400894号土地使用权、粤房字第1644669号房产、粤房字第1644660号房产及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在产权变更后三年内甲方免费给乙方使用,上述权属变更的时间为2005年7月8日,为此,在2008年7月8日前乙方必须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交回甲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乙方如需租赁,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6、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向增城市人民法院办理乙方财产的全部解除抵押、质押和查封登记手续,同时申请增城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变更(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增城市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认为该事项得以实施将会给公司在2008年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ST宝龙 编号:临2008-011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