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8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经刊登在2008年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发行将于2008年2月20日(星期三)进行,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发行人本次发行24.5亿元上港集团分离交易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每手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人可以同时获得发行人无偿派发的119份认股权证。本次发行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00元,即10张),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0.6%-1.2%,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及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在上述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向发行人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招商局国际码头(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码头”)外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分离交易可转债采取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本次发行的上港集团分离交易可转债(含债券及权证)不设持有期限制。
一、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发行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无优先配售权,招商局码头承诺放弃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对应的优先配售权)优先配售。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数量上限为其在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乘以0.51元,再按1,000元一手转换成手数,不足一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在本次发行时,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总额为7,992,405,444股,其中招商局码头持有5,570,694,894股,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优先认购上港集团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数量上限总额为4,076,126手,招商局码头放弃优先配售权后可优先认购的数量上限为1,235,072手(即12,350,720张,123,507.2万元),约占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总额的50.41%。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代码为“704018”,认购名称为“上港配债”。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需要在申购日(T日,2008年2月20日)上证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申购委托。认购1手上港配债的金额为1,000元,参与优先认购的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上港集团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
二、网上向一般社会投资者发售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T日,2008年2月20日)上证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网上申购代码为“733018”,申购简称为“上港发债”。
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245万手(2,450万张,245,0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三、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配售
(一) 发行对象
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日(T日,2008年2月20日)15:00前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按照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0万元(1,000手)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245万手(2,450万张,245,000万元)。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最大申购金额的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于2008年2月20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1)《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请务必注明申购机构名称)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复印件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2008年2月20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8年2月20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为:
收款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44036-8001-07461128026001
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同城票据交换号:044036
人行支付系统号:104290003033
中行系统联行行号:40303
收款银行联系人:张伟峰,陈全,李蕙
收款银行联系电话:021-63298126,63296917,63298587
特此公告。
发行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