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50)共同出资50000万元,投资组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其中:本公司占乐电天威硅业公司注册资本的51%,天威保变占49%。该投资已经本公司2007年12月26日召开的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本次投资的有关情况及临时公告详见2007年12月5日、12月27日和2008年1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进展公告内容
2008年2月17日,乐电天威硅业公司与美国多晶硅设备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多晶硅设备公司”)签订了乐山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合同设备:年产能为3200吨的还原炉、热氢化炉、配套的电源调整控制柜,包括(但不限于)其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以及买方现场的冷调试(单机调试)、热调试(系统调试)和其他技术服务。
2、合同总价格:近4000万欧元。
3、设备款支付:合同生效后乐电天威硅业公司按设备提交进度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
4、设备交货:第一批设备交货时间不迟于合同生效日后10个月;第二批设备交货时间不迟于合同生效日后11个月。
5、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制造和试验满足国际通行的标准。
6、技术服务:“多晶硅设备公司”负责提供操作人员设备和安全培训、安装、调试和启动指导和支持,以及设备性能验收考核的技术服务。
7、索赔:如果“多晶硅设备公司”在设备的设计、生产、检验、安装、性能测试和质量保证等过程中,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乐电天威硅业公司有权要求“多晶硅设备公司”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向其提出索赔。
8、合同解除:“多晶硅设备公司”在规定的分批装运的时间之后120天内未交付,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向其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多晶硅设备公司”承担。
9、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解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合同生效:合同自乐电天威硅业公司开立第一张信用证之日(在2008年3月15日前开立)起生效。
备查文件:乐电天威硅业公司与美国“多晶硅设备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