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
·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58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08年2月25日
· 除 息 日:2008年2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2月29日
一、本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过2007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分红派息方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118,364,951.7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计11,836,495.17元;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1,213,200,00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派发0.62元(含税),向股东分配股利75,218,400元,余31,310,056.5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28,466,780.82元,减2006年分配的2005年度现金股利60,660,000元,合计未分配利润399,116,837.41元,结转下年度。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8年2月25日
除 息 日:2008年2月26日
发 放 日:2008年2月29日
四、红利派发对象:
截至2008年2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红利派发实施办法:
1、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红利为0.0558元/股;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红利为0.062元/股;
2、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并确认后再派发;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499号,邮编:130033
咨询电话:0431-84639168
传 真:0431-846531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