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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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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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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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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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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基金份额拆分的提示性公告
    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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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08年02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85 证券简称:海星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8-012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本公司的本次重大重组工作中,格力集团拟置入公司的一块土地归属权正处于行政诉讼期间,而公司一直未披露这起重大涉诉事件;

      2.经公司核查,公司已在相关文件中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事件简述

      (一)2008年2月20日,某媒体刊登了以《格力入主海星科技被指存在重大瑕疵》为题的报道文章,该报道主要介绍了在公司的本次重大重组工作中,格力集团拟置入本公司的一块土地的归属权尚处于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针对上述报道,公司董事会及时对该报道的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上述报道中涉及的土地位于珠海市石花西路,土地面积为7058平方米。讼争的事由是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收回了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并改变规划功能为学校用地。珠海市规划局以珠规审函[2007]11-2号“关于‘格力广场’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函”,将该收回的学校用地与石花西路南侧格力集团用地按等用地面积的原则进行了置换。现珠海市国土局已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格力房产名下。

      (三)本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三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全文披露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85)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其中,

      1、《报告书草案》中“第三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中的“四、资产置换标的(二)”中的“1、格力房产”中的“(7)或有事项”中的“①诉讼情况”对该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内容如下:

      “①诉讼情况

      2008年1月17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08)珠中法行初字第1号)通知格力房产作为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一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因为格力房产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讼争的事由是珠海市人民政府收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并改变规划功能为学校用地。而珠海市规划局以珠规审函[2007]11-2号“关于‘格力广场’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函”,按照格力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将该收回的学校用地与石花西路南侧格力集团用地按等用地面积的原则进行了置换。珠海市国土局已经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格力房产名下。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精诚申衡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南科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格力房产是善意第三人,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格力房产对该土地行使使用权人的权利。”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第四节 对本次交易的核查”中的“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置换标的”的“(二)拟置入资产情况”中的“1、格力房产”中的“(7)或有事项”中的“①诉讼情况”对该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披露内容与《报告书草案》相同。

      3、《法律意见书》中“第二节 正文”中的“七、置入资产状况”中的“(四)置入资产诉讼情况” 亦对该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内容如下:

      “精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讼争的事由是珠海市人民政府收回南科公司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并改变规划功能为学校用地。而珠海市规划局以珠规审函[2007]11-2号“关于‘格力广场’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函”,按照格力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将该收回的学校用地与石花西路南侧格力集团用地按等用地面积的原则进行了置换。珠海市国土局已经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格力房产名下。精诚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南科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格力房产是善意第三人,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行政诉讼的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格力房产对该土地行使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澄清声明

      公司现澄清如下:

      1、公司已在相关文件中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上述某媒体报道中称“公司一直未披露这起重大涉诉事件”与事实不符,目前,该事项仍处于诉讼过程之中,尚在等待法院的裁决。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上述公告及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