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供能源中抽取环境补偿暂不可取
2008年02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对于某些地方在开发能源、矿产时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的问题,财政部日前表示,不应通过从外供电力或者煤炭价格中抽取补偿的做法,而应通过建立和完善能源、矿产生态破坏补偿机制来逐步解决。
两会前夕,有人大代表提出,针对能源开发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可采取在对外地电力供应价格中,留出合理部分用于对资源、能源城市的补偿的做法,并提出建立对外供原煤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建立对能源、矿产生态破坏的补偿机制。
对此财政部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初步建立起能源、矿产生态破坏补偿机制,为了不增加企业的负担,目前不宜再从外供电力或煤炭的价格中留出一部分用于对生态环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