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近期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等(以下统称“乙方” )就本公司参股36.36%股权的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汽公司”)向甲方借款所造成的银行借款纠纷,经双方调解,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基本情况:
轻汽公司在甲方借款2850万元(本金),由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担保。轻汽公司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借款,甲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执信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执信支行与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8221号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执行和解协议》基本内容:
1、乙方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
本金部分:
(1)2008年1月15日将600万元欠款划到甲方帐户;
(2)2008年1月31日前将400万元欠款划到甲方帐户;
(3)2008年2月28日前将剩余本金1050万元欠款划到甲方帐户;
除本金之外的利息、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余额部分于2008年8月15日前付清。
2、在乙方还清所欠甲方本金后,如乙方要求,甲方同意解除相应部分黄乙珍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质押及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解除查封手续,并准许上述股权依法进入流通市场或由乙方做其它处置。
对乙方其它未被解除质押部分的股权,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依法维持上述部分股权的继续质押或协助乙方解除质押及查封手续。
在解除黄乙珍所质押的股权的查封手续前,乙方需将除本金之外的利息、执行费、甲方为办理本案应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存入乙方在甲方的银行帐号内。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还款期限及数额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拍卖黄乙珍所质押的股权或查封、拍卖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抵偿债务,乙方不得表示异议。
4、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份,乙方五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一份。七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截止公告之日止,轻汽公司已偿还甲方1800万元。
公司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将减轻公司参股子公司轻汽公司的负债,对进一步恢复轻汽公司的经营能力、公司主要股东黄乙珍股权的稳定均具有一定的良好作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