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 年2 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关于聘任公司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由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导致该决议叙述有误,现作更正说明如下:
原决议中: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文件要求,其所属中央企业必须聘任由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在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经对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聘任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
现更正为:“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文件要求,其所属中央企业必须聘任由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虽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但由于其2008年业务较繁忙,决定不再担任本公司2008年的审计机构。经对国资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聘任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更正不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产生影响,本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