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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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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时事·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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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时事·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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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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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08年02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08-00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4,960,791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2月2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改前的流通股份176,230,848股为基数,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8月17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158,607,763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的可获得9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96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7月31日召开的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8月18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2月2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24,960,791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6.49%、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7.18 %和公司股份总数的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4、控股股东对所持有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

    控股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

    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事项: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股权激励计划承诺事项:

    为了增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激励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一,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推动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2、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非流通股东均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锁定期的承诺。

    (2)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实施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国资部门沟通,待其出台相关政策指引后,方能制定相应股权激励方案。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在湖南投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8月18日实施至今,湖南投资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承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

    2、本次湖南投资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3、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