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2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384281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5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 138428172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40 证券简称:新湖创业 公告编号:临2008-09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2日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 名,代表股份 1382539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津贴的议案》;
同意 138253968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138253968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3、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同意 138253968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