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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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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应最大限度挽回受害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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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应最大限度挽回受害者损失
    2008年02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兆全
      ⊙杨兆全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声势不断高涨,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形势总的令人欣喜。但是,从前一段的打非情况来看,“最大限度挽回受害者损失”的理念,没有成为各部门工作的统一认识,这也影响了打非的效果。

      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数量庞大的受害者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至于引起了不少家庭和社会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的活动中,打击不是最终的目的,打非的核心目的,应该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法律追究,最大限度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切实推进证券“打非”,维护受害投资人利益,目前急需做好三项工作。

      第一,司法部门应将追缴的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部返还受害人

      四部门《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出台之前,有的法院在对原始股销售中介机构人员判刑后,对没收的非法所得,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赔偿发还给受害人,而是判决没收财产归国库。这种做法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保护。实际上,违法者的非法所得,都是直接从受害者身上来的,依法应该返还到受害者手中。

      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从受害人身上骗了钱,这些钱又被国家从骗子公司没收。这样在经过了司法程序后,受害者还是受害者,受害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保护。这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查处责任人、扣押违法财产

      参与原始股违法活动的股份公司、原始股股东,他们通过转让原始股的行为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完全可以定性为非法所得。但是,有关部门在四部委通知下发一个多月后,对这些公司基本没有采取任何行政的或者是司法的手段。

      没有及时对违法者进行查处,已经产生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方面违法者依然宣称自己的合法,混淆视听。另一方面,这些非法所得可能不断地被挥霍、转移和藏匿。这无疑对受害人追回损失是非常不利的。到时候,这些损失还是要由受害者承担。

      此外,我们看到,不少的从事非法销售原始股的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尚没有归案。有的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改头换面,换个地方重新开张。如果不把这些中介公司的责任人抓获归案,受害人的损失获赔无疑会成为泡影。

      由于目前原始股销售的法律定性明确、有关违法者的证据线索也较充分,因此,目前急需的是有关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控制和查处,对非法财产进行查封。这样就完全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对获得重大利益的原始股推销业务员,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

      在原始股销售中,一些业务员对外销售的原始股数量很大,有些人获得的非法收入甚至高达到数百万元。这些款项,无疑属于非法所得,应该返还给受害人。但是,据受害人反映,他们把相关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后,并没有引起重视。

      目前,非法获利的这些人已经或者正在进行各种方式转移财产,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如果我们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不需要花费太大的力气,就能有效挽回受害者的损失。相反,如果放弃作为,无疑受害者的损失的追偿会更加困难。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要把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权益作为衡量“打非”工作成败的标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打非”真正成为违法者受追究、受害人获得赔偿,法制正义得到维护、市场秩序得到维护的“一项人民满意的工程”。

      

      (作者为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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