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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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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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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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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实施中止交易措施的公告
    2008年02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 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 号)以及深沪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向开立不合格账户(指不满足合格账户条件的账户)的投资者公告如下:

      1、根据我公司以前多次公告内容,对未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并签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的不合格账户,我公司已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了证券买卖和资金存取限制措施。

      2、凡在我公司开立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务必于2008年3月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件(机构客户应持有效营业执照及授权文件)、沪深证券账户卡至开户营业部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并签署“存管协议”。

      3、自2008年3月10日起,我公司将对未按以前多次公告要求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并签署“存管协议”的剩余不合格账户实施中止交易措施。

      4、2008年5月1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不合格账户将被统一采取“中止交易、另库存放、集中存管”处理。

      5、2008年7月31日前,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开立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仍可持有效证件材料继续前往开户营业部临柜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在2008年7月31日前能够完成全部账户规范手续的,经我公司确认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方可撤消已被实施的中止交易限制措施,恢复账户业务功能。

      6、2008年8月1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开立不合格账户的投资者主张已另库存放账户资产或申请恢复使用账户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凭有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并报上海证监局备案后,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分别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或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方可办理。

      7、我公司将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传达本公告内容,客户未按我公司以前多次公告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价差买卖损失、时间损失以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8、本公告经证监局备案,在指定报刊和经营场所发布。

      详情可查阅国泰君安网站(www.gtja.com)、致电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666、95521),或就具体事项与您开户营业部联系。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

      注: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