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司控股子公司尤溪县三富矿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三富矿业”)于2008年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三富矿业全体董事讨论并形成如下决议:
1、香港富名实业公司将其所持三富矿业48%股权中的40%股权转让给香港雄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另外8%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智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2、三富矿业的股东福建省尤溪矿业有限公司及我司放弃优先受让上述股权的权利。与此相应,香港富名实业公司同意由我司委派人员担任三富矿业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进一步加强我司作为大股东对三富矿业的经营决策主导权。
3、在上述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将“尤溪县三富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尤溪县雄震三富矿业有限公司”。
香港富名实业公司依法将持有的三富矿业股权全部转让完成后,三富矿业的股权结构为:我司持有三富矿业42%的股权,香港雄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三富矿业40%的股权,福建省尤溪矿业有限公司持有三富矿业10%的股权,北京智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三富矿业8%的股权。
香港雄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我司控股股东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我司的关联方,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香港雄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过户完成后,将其所持三富矿业40%股权托管给我司,并承诺在条件成熟时,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北京智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我司无关联关系。
香港雄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智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在股权过户完成后,不向三富矿业委派董事,也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三富矿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团队全部由我司委派和组建。
此次股权转让,将大大优化三富矿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三富矿业的长远发展。
因我司自收购三富矿业后对三富矿业已拥有实际控制权,故在2007年度报告中已将三富矿业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此次三富矿业股权结构的改变将为我司进一步增持三富矿业的股份奠定基础,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2月25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ST雄震 公告编号:临2008-22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湖滨北路中闽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共280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 %,全部为非流通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200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为280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280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为280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为2808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为2808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关于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为2808 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雄震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