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观点评论
  • 6:路演回放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股市国内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1:公司封面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企业板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公司
  • B7:公司调查
  • B8:上证商学院
  • C1:理财封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港股直击·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股民学校/高手博客
  • C8:地产投资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环球财讯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D25:信息披露
  • D26:信息披露
  • D27:信息披露
  • D28:信息披露
  • D29:信息披露
  • D30:信息披露
  • D31:信息披露
  • D32:信息披露
  • D33:信息披露
  • D34:信息披露
  • D35:信息披露
  • D36:信息披露
  •  
      2008 年 2 月 27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D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D19版:信息披露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7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单峰

    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2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62号文件核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限内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120亿份(不含认购资金利息),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1、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的利息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为准。

    (八)柜台(场外)认购

    1、柜台(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柜台(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柜台(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柜台(场外)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柜台(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柜台(场外)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交易所(场内)认购

    1、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结构: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交易所(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最小计价单位为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3、交易所(场内)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交易所(场内)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会员单位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份。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的投资者;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柜台(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精选大盘蓝筹指标股和具备良好成长性的股票,在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稳定增值,在获取市场平均收益的基础上追求超额回报;

    通过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动态配置、以及基金股票资产在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之间的动态配置,在严格的投资纪律和风险管理的约束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核心组合将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份股,卫星组合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数量模型筛选、严格基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雄厚的企业竞争力、持续的增长潜力、稳健的财务品质、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投资理念

    运用核心-卫星策略,核心组合投资大盘蓝筹指标股,卫星组合精选具备良好成长性的股票,两种投资风格的结合,可以构建多元化的基金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实现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和超额回报的双重目的。

    (四)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票投资以核心-卫星投资策略作为总体策略,并运用数量化模型辅助股票资产在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调整。股票选择将运用量化的数量选股模型、并通过严谨的基本面分析和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采用“双重配置”策略。

    1)第一层配置——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的第一层资产配置将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银基金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建议书,由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具有重要的提示作用,并可提高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2)第二层配置——核心-卫星资产配置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第二层是指股票投资在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上的配置。股票资产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不低于60%,卫星组合的比例不超过40%。

    在这一层配置中,首先参考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并对股票市场近期走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优化动态技术”对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比例进行辅助决策。

    优化动态技术是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的自然延展,主要根据卫星组合相对于核心组合的表现来确定股票资产在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只见的投资比例。如果卫星组合的表现优于核心组合,则增加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反之,如果卫星组合的表现低于核心组合,则减少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

    2、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分为核心组合投资和卫星组合投资。

    1)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组合选择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投资对象,从中精选50至100只股票进行投资,以期获取与该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收益联动的收益率。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构建核心组合时,本基金将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量选股模型,考虑增长性指标、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变量,对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名到100名的股票,同时,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变化、数量模型报告、指数调整周期等,对核心组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和调整。

    2)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卫星股票投资策略将充分发挥基金经理人在主动投资上具有的优势,首先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量选股模型,运用增长性指标、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建立初选股票池。

    其次,进行系统的个股调研和分析,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中的独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在评估企业的相对优势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和相对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三,选择股票构建卫星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估值合理、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雄厚的企业竞争力、持续的增长潜力、稳健的财务品质、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等特征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卫星投资组合,并对个股持续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续的维护。

    3)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GDP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货币政策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率走势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结果和报告;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见下图。

    投资的决策机制

    3、投资组合的控制和监督

    本基金管理人从多方面对基金组合进行评估、分析,同时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解到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的调整。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对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进行动态配置。

    对股票组合的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行业和股票选择偏离基准的最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收益最大化上,重点是利率走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这一程序中,投资组合的风险将得到监督和控制,单只投资组合的业绩将参照评估基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核心-卫星”策略的风格特点。

    由于本基金核心组合以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标的,因此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75%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下转D20版)

        

        

        

        

        

        

        

        

        

        

        

    柜台(场外)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2%
    100万元(含)-200万元0.8%
    200万元(含)-500万元0.5%
    大于500万元(含)1000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单笔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份1.2%
    100万份(含)-200万份0.8%
    200万份(含)-500万份0.5%
    大于500万份(含)1000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5%
    100万元(含)-200万元1.2%
    200万(含)-500万元0.6%
    大于500万元(含)1000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
    1年(含)-2年以内0.25%
    2年(含)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持有期限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