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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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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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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9版)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021)962588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1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网址:www.cnht.com.cn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39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发售,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08年4月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认购B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100,000-596.42+10.00)/1.00=99,413.58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人选择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取整数后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99,413份,其余0.58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②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B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③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得少于50份,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B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和中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中信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通过e网行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网上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注:带﹡费率与通过柜台申购费率相同,暂不享受费率优惠。

    通过农行卡和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但不受日交易金额的限制。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最高限额为单笔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通过浦发卡和中信卡进行网上申购的单笔申购及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B类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 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0%=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0.6%=60.60元

    赎回费用=10,160×0.05%=5.80元

    赎回金额=10,160-60.60-5.80=10,093.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0.6%,申购时的A/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3.60元。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类基金份额净值=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A/B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以及第(5)项、第(6)项所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转换业务规则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收益是源于对风险的合理预期和有效管理。本基金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追求和挖掘经过有效风险管理的持续投资收益。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风险与收益是匹配的;

    2、风险又是可预期和管理的;

    3、通过对风险进行有效预期和管理,追求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承担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认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权证投资仅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即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60个交易日,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20个交易日。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承载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定范围。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本基金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虽然其编制的时间不长,但其很好地反映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整体状况、已经具有较高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2、该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国债网、货币网等互联网中获取。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承载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类属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债权类证券、股权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型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在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策略,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等的跟踪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合理预期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针对当前的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合理预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密切关注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投资、贸易顺差、工业增加值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以及就业数据等等央行货币政策所监控的目标数据的变化,预测法定利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动与趋势。根据法定利率的变化,分析投资人心理与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流动性等的变化,合理预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所处利率周期的阶段,结合当期的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3、企业债投资策略

    企业债投资策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利率风险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策略,是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指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偿债能力、建设项目质量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信用评级分析:本基金首先将企业债划分成短期企业债券(含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长期企业债券(含中长期公司债),分别建立短期企业债券和中长期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然后再利用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给出企业债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

    (2)筛选企业债券:本基金将企业债的信用评级分成五级(见下表),而仅将信用评级在3级以上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其中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银行担保的信用评级为AAA级或等同于AAA级的债券,自动纳入备选债券池)。本基金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备选债券池外债券,信用评级为2级的企业债在信用评级没有改善迹象前限制投资,在投资评级出现改善趋势时,可以按流程、按权限少量投资;信用评级为1级的企业债禁止投资。

    3)信用利差分析:鉴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利差之谜”现象的广泛存在,信用产品本金损失率对信用利差解释力不高。本基金将根据中国企业债市场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效率不高的现状,密切关注供求关系、税收、利率、投资人结构与行为以及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对个券进行有效的信用利差交易。

    4、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金融工程师的可转债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对于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将通过引进公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认购策略和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1)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暂时现象,因此,股票投资策略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如扩容节奏、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市盈率的差距),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据此进一步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的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借助公司投资平台行业研究员的研究建议,预测拟认购新股的中签率和认购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精选个股认购,实现新股认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2)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60个交易日,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本基金累计持有股票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权证投资策略

    与新股认购策略一样,本基金认为权证投资策略也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当期稳定的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20个交易日。

    (七)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新股申购;

    15、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因网下申购而有锁定期限的股票的未流通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例降低到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相关限制。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指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结算机构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两次;

    (下转D12版)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

        

        

        

        

        

        

        

        

        

        

    持有时间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0.8%
    1年至3年(含)0.5%
    3年至5年(含)0.2%
    5年以上0.0%

        

        

        

        

        

        

        

        

        

        

        

        

        

        

        

        

        

        

        

        

        

        

        

        

        

        

        

        

        

        

        

        

        

        

        

        

        

        

        

        

        

        

        

        

        

        

        

        

        

        

        

    销售机构名称网址客户服务电话
    1中国建设银行www.ccb.com95533
    2中国农业银行www.abchina.com95599
    3交通银行www.bankcomm.com95559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bankofshanghai.com(021)962888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www.psbc.com11185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www.gtja.com400-8888-666、(021)962588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www.csc108.com400-8888-108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www.htsec.com400-8888-001,(021)962503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www.xyzq.com.cn(021)68419974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www.xcsc.com(021)68865020
    1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www.zxwt.com.cn(0532)96577
    12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www.cnht.com.cn(0471)4960762,(021)68405273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5%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

        

        

        

        

        

        

        

        

        

        

    持有时间B类基金份额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0%
    1年至3年(含)0.6%
    3年至5年(含)0.4%
    5年以上0.0%

        

        

        

        

        

        

        

        

    持有期限A/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0.1%
    1年至2年(含)0.05%
    2年以上0.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前端申购优惠费率
    农行卡建行卡浦发卡兴业卡中信卡
    50万元以下0.6%0.4%0.6%0.6%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6%*0.3%0.6%*0.6%*0.6%*

        

        

        

        

        

        

        

        

        

        

    资产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80-100%
    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券0-40%
    股票、权证0-20%
    其中:权证0-3%

        

        

        

        

        

        

        

        

        

        

        

        

        

        

        

        

        

        

        

        

        

        

        

        

    信用评级综合得分定义投资建议
    5[90,100)信用风险小可投资
    4[80,90)信用风险较小可投资
    3[60,80)信用风险中可投资
    2[40,60)信用风险大限制投资
    1[0,40)信用风险很大禁止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