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税务部门已经免除企业长期投资上市股票的红利所得税,但自然人长期投资上市股票的红利所得税依旧要征收。前者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解释,更为通俗:“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相比之下,自然人长期持股,并不能享受这样的免税待遇。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二十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实际上,自然人从上市公司处获得的红利,也属于上市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这样,如果以相同的成本投资上市股票在12个月以上或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一旦公司进行分配,自然人的收益就要比企业少20%。
因此,实行公司制或许会成为某些长期投资上市股票且资金规模较大者的一种选择。目前,自然人设立公司的门槛并不高。《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自然人为投资股票而注册公司的情况一旦出现,某些股票帐户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变得扑朔迷离。此外,我们也不清楚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享受居民企业的待遇。如果不是,那就有可能催生公司制证券投资基金,以适用免税政策。
对投资上市股票在12个月以上的企业免征红利所得税,将影响到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的股票自营以及其他企业对上市股票的投资,会在相同条件下考虑避税因素。短线炒作的频率将有所降低。一些自然人热衷短线炒作的环境将有所变化。因此,这也可以看作政策对机构的股市投资策略的一种引导。目前,上市公司2007年度报告正在披露中,股票红利和现金红利的发放将进入高潮。一些长期投资上市股票的企业,在新的红利所得税政策下,将尝到甜头。相比之下,由于自然人投资者在红利所得税征收问题上处于劣势,其股票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而这些因素又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二级市场的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