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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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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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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七类证券资产
    完成交收前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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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七类证券资产完成交收前不得冻结扣划
    2008年03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据新华社电

      

      今日起,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其中部分法规将对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七类证券资产不得在完成交收前冻结、扣划。《通知》规范了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有助于维护证券、资金顺畅交收,维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新个税法实施条例、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也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查询冻结证券资金须循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为两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通知还规定了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个税起征点上调为200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手机漫游费实行上限标准新方案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自3月1日起实行。

      新方案规定漫游状态下拨打电话每分钟0.6元、接听每分钟0.4元。新方案合并了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新方案标准的,由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