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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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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月亏损20万委托炒股 损失谁来“埋单”
    2008年03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鸿光
      ⊙李鸿光

      

      牛市行情吸引了众多新股民投资股票。一些股民除了自己炒股外,还委托“炒股高手”代为炒股。而因双方约定不明,一旦投资发生亏损,就会产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7年4月,原告郑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林军(化名),林军称自己是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员工,炒股很有经验,还能获悉证券的内幕消息,鼓动郑芳将存款取出来,委托他炒股,并保证,“我帮你买股票一定会赚钱的”。在林军的再三诱惑下,郑芳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被告特意叮嘱林军炒股要小心,“割肉”要经过她的同意,盈利后双方按三、七分成。

      2007年4月20日,郑芳按林军要求,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打入资金3万元,次月9日又通过银行转账存入27万元。到5月24日,郑芳获利近3万元。郑芳非常高兴,又在5月28日向股票资金账户打入7.1万元。5月30日以后,股票交易印花税调高,股市出现波动。郑芳的账户出现亏损。8月31日,郑芳通过向证券公司查询发现自己已经亏损近20万元。

      2007年11月15日,郑芳起诉到法院称,林军在此期间瞒着她,频繁地动用她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经常高买低抛,还超越委托权限做权证交易,致使自己亏损197630元。郑芳认为,林军用欺骗手段骗取她的信任,在接受了委托后没有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明明买入了多种股票,却一直欺骗她是被上海石化套牢。根据郑芳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林军承认是自己操作的,当时是想快点把损失扳回来,却遇上股市大跌,自己在这过程中有过错,愿意承担30%损失。

      双方经过几轮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由林军给付郑芳9.5万元赔偿款。

      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在本案达成调解后表示,社会上类似情况确实存在不少,已经造成了不少纠纷,他不赞同此类炒股方法。因为一旦炒股亏损,双方就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如果真要委托他人炒股,双方应当签署详尽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