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3月3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逸仙路328号粤海酒店五楼木棉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20410.703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8880万股的52.5%;公司5位董事,3位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赖振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往年对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结合2008年下列四家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龙元建设安徽水泥有限公司、上海信安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筹资计划,同意在2008年度为上述四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为11.36亿元人民币。详细请参见《2008年拟为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明细情况表》,2008年度为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在本议案审核明细范围内的,将不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008年拟为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明细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拟借款的控股子公司 | 拟借款银行 | 担保金额 |
1 | 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上海杨浦支行 | 11,000 |
中国建行银行上海闸北支行 | 10,000 | ||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 30,000 | ||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2,000 | ||
交通银行上海场中路支行 | 2,000 | ||
2 | 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萧山支行 | 6,000 |
光大银行萧山支行 | 4,000 | ||
兴业银行萧山支行 | 5,000 | ||
交通银行萧山支行 | 5,600 | ||
杭州商业银行市府大楼支行 | 3,000 | ||
华夏银行宁波分行 | 3,000 | ||
招商银行萧山支行 | 3,000 | ||
中国建行银行萧山支行 | 5,000 | ||
民生银行 | 5,000 | ||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 6,000 | ||
3 | 龙元建设安徽水泥有限公司 | 未定,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5,000 |
4 | 上海信安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虹口支行 | 8,000 |
5 | 合 计 | 113,600 |
特别提示:上表中四家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向银行借款时点可能存在超过70%的情形。
另:同意在2008年度为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为9.2亿元人民币。只要公司正在执行的为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该额度,并在下表所列明细范围内,则不再需要逐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08年拟为境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明细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拟借款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 担保金额 | 拟借款银行 |
1 | 龙元建设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 20,000 | 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2 | 龙元建设集团(沙巴)有限公司(孙公司) | 22,000 | 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3 | 龙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4 | 龙元建设(菲律宾)有限公司 | 30,000 | 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5 | 合计 | 92,000 | 届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特别提示:上表中四家境外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27269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323855%;反对13798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676047%;弃权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98%。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银行短期贷款总额的议案》;
根据公司几年来经营管理经验,并结合公司2008年公司经营计划、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分析,公司管理层经过仔细研究和合理估测,董事会同意在2008年度向银行短期贷款总额9亿元。年度短期借款累计在该总额以内不再逐项提请董事会审批,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审批事宜。
表决结果为:同意2041066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82%;反对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5%;弃权2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鼎映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3日
证券代码 :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08-09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与菲律宾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建筑总承包合同》,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菲律宾ABD大厦项目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巴石市.澳地加斯,建筑面积约65,000平方米,合同工期为1095个日历天,合同总价为壹拾柒亿壹仟陆佰万菲律宾比索整(P1,716,000,000.00)。按照2008年3月3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叁亿零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元整(RMB300,128,400.00元)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