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名称
“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发明专利权(即LBO中国专利)。
2、专利号
88102084.2
3、专利申请日
1988年4月14日
4、专利授予日
1990年9月26日
5、专利有效期限
20年
6、专利发明人
陈创天、江爱栋、吴以成、吴柏昌、尤桂铭
7、专利权人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所,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于2001年10月31日将该专利投资入股至本公司前身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晶公司”)。
8、专利权授予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9、专利权利要求权内容
88102084.2号发明专利权(LBO中国专利权)之“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非线性光学器件,它包含将至少一束入射电磁辐射通过至少一块非线性光学晶体后产生至少一束频率不同于入射电磁辐射的输出辐射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的非线性光学晶体为LiB3O3晶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光学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射电磁辐射的波长范围为0.375~3.0μ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光学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线性光学晶体通过拼接技术使其截面大于等于70mm。
(4)一种谐波波导元件,它包含将至少一束入射电磁辐射通过至少一块非线性光学晶体后产生至少一束频率不同于入射电磁辐射的输出辐射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线性光学晶体为LiB3O3,其表面上有一波导区,所述入射电磁辐射通过该波导区。
(5)一种如权利4所述的谐波波导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波导区是由离子取代或离子注入法形成的LI3-nMnB3O5(M=Na、K等碱金属,0<X<1)。
(6)一种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谐波波导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射电磁辐射的波长范围为0.375~3.0μm。
(7)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非线性光学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iB3O3,晶体是由溶盐籽晶法生长的。
二、福晶科技与烁光特之间的LBO专利权纠纷
2002年11月19日,福晶公司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八届国际激光及光电子产品展览会”上发现北京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光特”)展出三硼酸锂晶体(LBO晶体),并散发了记载介绍烁光特开发、生产、销售包括三硼酸锂晶体等产品情况的宣传材料。
福晶公司于2003年8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82号),判令烁光特未经福晶公司许可,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犯“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专利权的产品,烁光特赔偿福晶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烁光特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2004高民中字第157号),驳回烁光特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烁光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LBO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号:88102084.2)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审查决定,宣告88102084.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至7的基础上维持LBO(专利号:88102084.2)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福晶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8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请求判决维持原告的专利88102084.2全部有效。2007年2月1日本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烁光特未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LBO中国专利权“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专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福晶科技的影响
1、专利代理律师的解释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代理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所的解释如下:
“在本案中,我方的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也就是权利要求1无效,其余权利要求有效。也就是,相当于我方的专利具有以下权利要求2、3、7以及原权利要求4-6:
2. 一种非线性光学器件,它包含将至少一束入射电磁辐射通过至少一块非线性光学晶体后产生至少一束频率不同于入射电磁辐射的输出辐射的装置,其中,所述非线性光学晶体为LiB3O5晶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射电磁辐射的波长范围为0.375-3.0微米。
3. 一种非线性光学器件,它包含将至少一束入射电磁辐射通过至少一块非线性光学晶体后产生至少一束频率不同于入射电磁辐射的输出辐射的装置,其中,所述非线性光学晶体为LiB3O5晶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线性光学晶体通过拼接技术使其截面大于等于70mm。
4-6. 略,即原权利要求4-6。
7. 一种如权利要求2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非线性光学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iB3O5晶体是由熔盐籽晶法生长的。”
也就是说,虽然权利要求1被无效了,但某产品只要落入上述任一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在LBO中国专利权权利要求2至7的基础上维持了LBO(专利号:88102084.2)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因此,某产品只要落入上述权利要求2至7任一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均属于对LBO中国专利权的侵犯,尤其是权利要求2(输入光的波段范围)能有效控制住LBO非线性光学器件的制作和使用,能有效打击LBO器件的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LBO中国专利权的决定,不影响LBO在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权。
此外,自2004年以来,福晶科技LBO产品在美国、日本等专利区的销售价格与在德国等非专利区的销售价格已基本一致,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虽然极低,但销售额呈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
单位:人民币万元
LBO销售地区 | 2007年1~9月 | 2006年度 | 2005年度 | 2004年度 |
LBO国内销售收入 | 358.69 | 214.19 | 263.64 | 150.15 |
LBO国内、外总销售收入 | 5,952.29 | 6,688.96 | 5,957.26 | 5,875.77 |
总营业收入 | 12,663.60 | 13,531.41 | 12,101.46 | 10,616.75 |
LBO国内销售收入占LBO总销售收入比例 | 6.03% | 3.20% | 4.43% | 2.56% |
LBO国内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 | 2.83% | 1.58% | 2.18% | 1.41% |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1无效的决定不影响LBO中国专利权的有效性、不影响福晶科技对LBO专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福晶科技对LBO产品在中国的商业利益,对福晶科技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本公司未对外许可任何人使用LBO在中国、美国、日本专利。
4、对于福晶科技与烁光特的专利权纠纷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福晶科技自2007年2月起一直将其与烁光特的专利权纠纷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放置于公司网站“新闻中心”栏目上。
另外,本公司LBO在中国、美国、日本的专利权,将分别于2008年4月14日、2008年6月13日、2008年5月14日到期,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充分披露了LBO专利到期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影响LBO专利(中国专利号:88102084.2)的有效性,亦不影响本公司对LBO专利(中国专利号:88102084.2)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在中国的商业利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本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没有实质不利影响。
特此说明。
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