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2月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和出席情况如下:
1、时间:2008 年3月4日(星期二)上午8:30时
2、地点: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方式
5、主持人:王树东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代表股份56098.354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75%。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56098.3549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