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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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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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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3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17版)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对内部风险控制负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工作计划和风险报告,确保公司具备能控制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2)高级管理层承担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有:组建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风险管理部为公司风控会下设的日常风险管理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直接承担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风险的预警和控制职能,对有关风险提出分析报告并直接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工作。其具体职能有:对基金投资运作风险评估;新业务风险评估;投资风险指标监控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业务部门处于风险管理的前沿,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部门,应该了解业务经营所承担的风险,所以业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是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部门、分支机构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d、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f、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g、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h、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i、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j、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k、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21-66106912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0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3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72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总经理:康伟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俊茹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李芳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cn

    (7)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31169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126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65588066

    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422251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440136或95511

    公司网站:www.pa18.com

    (2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范剑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767

    联系人:杨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187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公司网站:www.axzq.com.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热线:(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总经理:康伟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夏立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2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李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30日证监基金许可[2008]19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视募集情况可提前结束募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60天0.15%
    60天≤N<0.5年0.10%
    0.5年≤N<1年0.05%
    N≥1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转债、可分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一级市场申购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80%-100%,股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20%,权证资产占基金净值的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基于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进行自上而下的主动性投资。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比较固定收益品种与一级市场申购预期收益率,确定进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产比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中海基金估值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一、二级市场价差。同时分析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融资规模、市场申购资金规模等条件,评估申购中签率水平,从而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确定申购资金在不同品种之间、网上与网下之间的资金分配,对申购资金进行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但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但持有时间最长不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90 个交易日。此外,为保证股票资产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在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净值的10%时,将不再申购存在锁定期的交易品种。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达到基金净值的18%时,将不再申购新股。

    2、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中海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据一定的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AAM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债券类别配置: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于投资品种信用等级的投资限制如下: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无限制;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投资范围限制为AA以上(含AA)的投资品种,信用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券不得投资。(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参见附录四)

    4、做市策略: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交易策略。

    为增加投资者利益和改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本基金将根据自身持仓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公司债券的交易采取做市策略。

    为适应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快速发展的环境,提高固定收益市场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建设了“固定收益电子信息平台”,引入一级交易商做市机制。提高证券交易的效率和市场流动性,为国债等固定收益产品提供了高效、低成本的批发交易平台。

    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上选择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国内外各金融市场做市交易策略的实证研究表明,做市交易策略可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

    因此,本基金对于部分公司债券采取做市策略交易,一方面可以实现一定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债券的流动性。

    5、其它交易策略

    (1)短期资金运用:在短期资金运用上,如果逆回购利率较高,选择逆回购融出资金。

    (2)公司债跨市场套利:

    公司债将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挂牌,根据以往的经验,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随着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的推出,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日益增强,这使得跨市场套利策略成为可能。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持有人收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在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转债所持有的权证只能单向卖出,不得买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11)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低于基金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10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0%。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年1月1日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从投资范围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等债券。而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涵盖范围最广的公开指数,涵盖了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且指数样本是采集市场上真正在交易品种所制定出来的,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迄今为之,这一指数已经为包括社保基金和许多债券基金在内的很多机构采用,而且使用范围正不断扩大。

    第二,从发布主体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全国债券市场内提供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三,从编制规则看,中债总指数在样本券选择上使用合理的双边报价、合理和结算价、跨公司债券价格处理等价格源,且具有财富、全价、净价三组总值,指数按待偿期分段提供了12个指标值为一组的多组指标值。因此中债总指数的编制规则较为全面科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交易所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的收益率,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交易所无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可参考银行间市场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的收益率,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交易所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的收益率,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交易所无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可参考银行间市场相近期限的同类债券的收益率,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下转D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