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让渡资产使用权
发生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定,并同时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1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将投资持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合并、抵销往来款项、重大交易等有关项目的基础上,合并各项目数额予以编制。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制度如与本公司不一致,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二) 主要会计科目注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待审计完成之后及时补充披露最近三年的审计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四、公司2005年、2006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一致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刚泰集团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刚泰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刚泰集团股东会决议、华盛达控股股东会决议
(四)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五)刚泰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华盛达股份的说明
(六)刚泰集团关于保持华盛达独立性的承诺函
(七)刚泰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八)刚泰集团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九)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一)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岳献春
项目主办人: 李娟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 2 号 |
股票简称 | 华盛达 | 股票代码 | 60068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樱花路28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276.0986万股 变动比例: 17.92%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徐建刚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盛达
股票代码:60068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人名称: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
邮政编码:313200
联系电话:0572-808290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盛达控股 |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华盛达/上市公司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刚泰集团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收购协议》 |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收购 | 华盛达控股向刚泰集团协议转让其所持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76.0986万股股份(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交所/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 公司名称: |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 |
3、 | 法人代表: | 袁建华 |
4、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 |
5、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3305212072024(1/1) |
6、 |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 74630327-8 |
7、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8、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从事能源、通讯、信息、基础设施、房地产、建筑、商贸、铸钢、电子电表、住宿餐饮娱乐、城市公用事业等开发管理。 |
9、 | 经营期限: | 2002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 |
10、 | 税务登记号码: | 浙税联330521746303278号 |
11、 | 股东: | 袁建华占60%、袁世杰占40% |
12、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 |
13、 | 邮编: | 313200 |
14、 | 联系电话: | 0572-8082909 |
15、 | 传真: | 0572-8081198 |
(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身份证号 |
袁建华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德清县武康东苑新村58幢 | 否 | 330521600318003 |
赵月琴 | 女 | 副董事长 | 中国 | 德清县武康镇守石村竹儿乔08号 | 否 | 330521641028002 |
袁世杰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德清县武康东苑新村58幢 | 否 | 330521821110009 |
章永康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德清县武康镇隐龙山庄10幢107 | 否 | 33052119510716021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华盛达部分股份(2276.0986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17.92%)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华盛达的178.4966万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1.4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减持华盛达的股份。若以后进行上述股份变动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盛达控股作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华盛达2454.5952万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2276.0986万股,流通股178.4966万股),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19.34%。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华盛达的178.4966万流通股股份,占华盛达股份总数的1.41%。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一)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日签署了《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股份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卖方):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买方):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2276.0986万股
占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7.92%
3、转让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
出售股份的买价为每股6元人民币,总计:13656.5916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收购对价”。
5、协议生效条件
华盛达控股与刚泰集团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和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者成就之日正式生效:
(1)有关本次股份收购己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协议双方各自的股东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2)本次股份收购获得全部必需相关监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08 年2月29日,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转让所持2276.0986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 17.92%)给刚泰集团的决议。
(二)2008 年2月28日,刚泰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让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2276.0986万股华盛达股份(占华盛达总股本的 17.92%)的决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一)截至本次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日,华盛达控股持有的华盛达股份2276.0986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其中:将1806.8872万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将469.2114万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买卖双方约定,在本次收购涉及股份过户前,相关股份的质押将予以解除,本次权益转让不存在权属上的法律障碍。
(二)华盛达控股在上市公司于2006年4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义务。收购方刚泰集团已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继续遵循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形式累计出售华盛达股票325.1576万股,无购买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或其他形式买卖华盛达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2、《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一)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