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兴业利息赔偿仲裁申请遭驳回
2008年03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柯鹏
⊙本报记者 柯鹏
ST兴业今日公告,公司于2008年3月7日收到的两份债权、债务处理事项文件。
公司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54号裁决书显示,公司要求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支付其相关利息损失人民币161514158.03元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另外,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因公司逾期未还银行借款,ST丹科为担保单位,已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ST丹科依法就该笔2400万元的款项及相应的损失本公司追偿。近日,ST丹科通知ST兴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公司已将对ST兴业的上述追偿权一并转让给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盛宇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债权)具体如何分配由以上三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