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挪用公款炒股获刑7年
2008年03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吕雪莉
⊙新华社记者 吕雪莉
近日,28岁的女青年冯某追悔不已,由于一念之差,她挪用公司的百万资金炒股,结果全部亏空,日前她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冯某是青海桥头铝电公司电解铝分公司的干事,掌管着公司废旧物资回收款。2007年5月,她看到股市升温,周围不少人都投资炒股赚了不少钱。禁不住诱惑的她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自己掌管的单位资金用于炒股,先后高达133万多元。她说,自己本想挣了钱后,再悄悄地把单位的钱还回去。但是没想到股市并非只赚不赔,缺乏经验的她将挪用的资金亏空殆尽,自知闯下大祸的她遂投案自首。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赢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且挪用资金全部用于炒股,案发后没有分文退还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但考虑其主动投案,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