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
应加快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同时,在相关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条例等形式填补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保障和业务监管上的空白,并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去年8月,光大集团获得了第一张国家持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而这件事,也成为了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作为首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决策者,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以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没有金融企业资格,通常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除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制度,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受到限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吴焰
我国应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法律,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鉴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当前实践,我国应统一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扫除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
据悉,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基本仍是明确禁止。如《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卢晓平)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监事长王为强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是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来决定的。由于前些年管理水平比较低下,很多方面都尚在发展中,所以这一模式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其对促进中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在能否提出综合经营和混业监管,恐怕还要继续研究。目前各家银行已在综合经营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探索,但混业的问题还必须与监管运行机制改革配合同步进行,要选择合适的时机来进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李若谷
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中,银行办的证券、保险公司归银行监管机构监管,保险机构办理的则归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但在中国,这样就比较困难,比如银监会来监管保险机构,可能暂时还没有这个能力。其他监管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人才也是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阻碍统一监管模式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大家目前对综合经营的认识还不一致,有些人目前还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他强调,随着综合经营的实践发展,维持现有格局的主观愿望可能正面临客观上越来越多的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泽民
我认为,一个跨部门的统一的监管协调部门还是需要的,所以应成立一个统一的中国金融业监督委员会,而非联席会议这样的软性机制。
(除署名外均据本报两会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