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权属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判决的基本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 [2008沪高民二(商) 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公司)诉本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已由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0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人民币9,304,302元;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印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人民币9,304,30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十印厂的其余诉讼请求;4、驳回服装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5元,由十印厂、服装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5,340元,公司负担人民币76,565元。(详见2008年1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公告)。
原告一(服装集团公司)是十印厂的主管单位,原告二(十印厂)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原控股股东。由于本公司使用的部分劳务工原是十印厂的协保人员,故两原告与本公司就前述协保人员社会统筹费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详见2007年7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公告)。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已终审,本次公告的诉讼将减少公司2007年度48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