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90092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凯马”)银行贷款人民币2,400万元提供担保,因华源凯马逾期未还,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源凯马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追偿。
2007年3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7)二中执字第005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的财产。
2007年3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07年9月底之前,分期偿还全部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全部应付贷款利息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的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约2,550万元。截止2007年9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款项人民币2622.50万元。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即依法向华源凯马追索。
2007年11月本公司与华源凯马在法院主持下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2007年3月26日、4月10日、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截止2008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从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对华源凯马的执行款共计26,225,196.50元,至此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华源凯马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欠款的资金已全部收回,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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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6年年报》披露了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自然人黄革、钟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718号),判决黄革和钟涛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04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一审判决后,黄革、钟涛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39号终审判决书,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1410元,由上诉人黄革、钟涛负担。
目前公司已查封黄革及其担保人名下的深圳市海王大厦13B、13C、长乐花园A栋27E的房产(以上房产总面积约408.6平方米),及其它财产。公司将及时披露判决执行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