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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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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繁保险迷人眼 陷阱几何细掂量
    2008年03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本报记者 黄蕾

      

      实际收益与此前承诺不符,忽略免责条款无奈遭拒赔,隐瞒病史导致索赔无门……随着“3·15”的临近,本报结合三个常见的保险投诉案例进行解读,提醒消费者避免保险消费中的诸多陷阱。

      陷阱一:收益率被“放大”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近两年来,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开始走俏,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去年年底时,在银行工作人员反复游说后,原本去办理转存的林女士,买了一份与股市紧密挂钩的投连险。“银行的人告诉我,这个产品每年能保障一定的投资收益率。”去年一波牛市行情确实让林女士获利颇丰,然而,年初以来,受累大盘调整,投连险的账户收益直线大跌,林女士才发现实际收益与当初承诺并不相符。

      见招拆招:一些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银行、邮局等)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将保险与银行储蓄产品作简单对比,片面夸大保险投资功能,并承诺“每年有不低于百分之几的收益率”。

      其实,除万能险外,投连险、分红险两种新型保险理财产品都不保证收益率,实际收益水平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提示书,并且还要明白保险的主要功能仍在于保障而不是投资,要理性看待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陷阱二:免责条款遭“隐身”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很多保险纠纷都因免责条款而起。余小姐近日投诉某保险公司,事由是代理人在向她推销保险时隐瞒免责条款,导致其索赔无门。保险公司辩解称,产品条款中已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示,余小姐既然已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表示她已经仔细阅读过条款全文,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

      见招拆招:无论上述纠纷过错在谁,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一定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明确自己所投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绝对不能在不了解条款细则内容的情况下,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参保协议。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起主动解释免责条款内容的责任。

      陷阱三:以往病史被“隐瞒”

      风险指数:★★★

      案例分析:事实上,有不少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挖的,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购买保险前,很多消费者都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方女士在购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时,已患有多年包内障,但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也就没有告诉代理人,代理人也并没有仔细询问方女士。结果,等到她开刀住院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拒赔。

      见招拆招: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投保人如果不如实告知病史,那么既得不到保险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在本案中,方女士的代理人也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作为代理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仔细询问保户的病史,并提醒其履行告知义务。但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很多代理人对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听之任之,甚至还进行不当的干扰。消费者此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排除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