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金融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再次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据上海市消保委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年上海市两级消保委共受理金融类消费投诉513件,同比增长28.89%,其中包括银行和保险的五类金融服务成为焦点。钱沿周刊请来专家为您化解金融陷阱,替您支招。
宣传误导之惑
某些银行理财经理由于受到业绩压力的驱使,在给投资者推荐产品或服务时会片面夸大产品的收益,而将风险或附加条款避而不谈。例如最近挂钩型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风险和收益总是呈正比的,如果一味宣传所谓“预期收益率”而不提示风险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银行理财专家支招:金融消费和生活消费不一样,多数情况下都会涉及投资理财。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也要“货比三家”,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同时,要理解银行产品并非都如存款这般稳健,存在收益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是很自然的。再者,如今理财市场鱼龙混杂,对理财师的级别和理财产品的类别有个清醒的认识是第一步,对机构的宣传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去伪存真。而作为银行,有必要普及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风险承受力作为产品的风险等级设计标准之一。
多端收费之怨
0.3元的跨行查询手续费在去年“无疾而终”后,消费者质疑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的声音越发响亮起来。信用卡年费、超限费、滞纳金、挂失手续费、开具(存款、清偿)手续费、紧急发卡手续费、借记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等一系列费用数不胜数,持卡人一般在办卡选择时都很少进行横向比较,当事件触发时往往会抱怨高收费。其中还包括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的还款利息,记者了解到,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未足额还款时,刷卡人都要按全额缴纳利息;某家银行信用卡消费短信提醒还需要征收每年36元的信息服务费。
律师意见:由于我国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所以机构对于已生效合同做出的修改是需要以双方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生效要素的。而今,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变化的条款,消费者多数情况下都手足无措。这首先需要个人提高风险意识,在选择时尽量避免条款不明、漏洞多的业务或产品;其后也要逐步建立维权意识,并利用舆论、民间或法律的方式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无法避免的借记卡年费,建议市民有效利用借记卡综合投资理财功能,以收益抵冲年费。
隐形条款之忿
消费者在开办某些银行业务时就没有被告知某些隐形费用,例如办信用卡时,某行条款中有“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最新规定”和“所有费用及收费”就很含糊不清,办卡者在成功成为客户时就自动失去了辩驳的机会。还有某些银行在销售完产品后没有建立理财产品账户或注明产品到期日,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因为遗失合同书而无法及时了解产品到期和收益情况。
银行理财专家支招:隐形条款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原因有二,其一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故意隐瞒;其二为消费者在选择时漠不关心。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隐形条款并非不在合同规范的内容当中,只是由于受到的关注不够而常常被忽视。
霸王条款之恨
提前还贷算违约,贷款要买房贷险,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个别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在合同中制定了违反公平和规避义务的条款,这些霸王条款着实让消费者很无奈。比如办理按揭贷款买房时必须要办房贷险;与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购车贷款时也需要被强制购买车贷险;抵押贷款时,借款人一旦触及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没收等情况则属于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办理信用卡不论成功与否,个人向银行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没有索回的权利。
律师意见:如此种种,霸王条款总是发生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虽然这些都是所谓“国际惯例”或“行业规则”,但是需要消费者理性对待并合理维权。例如耗时八年才取消的房贷“律师见证费”就是在消费者和消协的质疑和呼吁下成为历史的。
网络安全之忧
随着网上理财产品、网上商城、第三方存管、托管账户等业务的慢慢普及,网上银行业务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经越来越大。而随之而来的网银安全问题已日渐突出,但由于消费者举证困难,银行往往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的纠纷数量也节节攀升,对网银使用客户产生较大的使用安全隐患。
专家建议:消费者在使用网银时尽量增强防范意识,对于银行做出的技术改进抱以更大的关注,免得做事后诸葛亮。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纷纷推出了U盾,Ukey和K宝等网络安全设备。虽然网银数字证书、动态密码需要一定费用,但是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喜好通过例如支付宝、快钱、银联电子支付和财付通等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一样,提高网银安全使用意识正当时。
观点聚焦
上海市银行业同业工会秘书长李源:银行金融服务是卖者有责,但是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们也很有必要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理财产品纠纷中,作为行业协会性组织,同业工会开始着手采取多种普及理财知识、完善投资者教育的活动。例如,和上海市文明办、东方卫视和教育出版社分别合作开办的社区理财网、《看东方-投资者教育专题》电视节目和供中小学生选择的拓展型教材等都给这个蓬勃发展的理财市场添了一份力。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吴景明:金融消费尽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有必要,在很多发达国家,金融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很多。实际上,虽然金融消费纠纷可以适用《民法》这类基本民事法律,但是,民法是以平等民事主体为调整对象,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使用民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索建国律师:金融消费纠纷已经日渐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机构拥有相对强大的实力,所以在寻求法律帮助上,普通消费者会比较不利。在此,只能提醒消费者,不论在接受金融机构投资类服务(如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抑或非投资性服务时(如保险箱租赁或汇款等)都要保持足够的注意力和警惕心,毕竟在弱势地位一时难以改变的时候,消费者学会自我保护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