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月3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与自然人张晓明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王栋持有的公司1178.8万股非流通自然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16%)转让给张晓明,张晓明同意受让。若转让成功,张晓明将持有本公司117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16%,成为本公司目前第二大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上海华丽家族(集团)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目前正准备进入股改重组实施阶段。如公司股改重组实施完成,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为上海华丽家族(集团)公司及王伟林。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依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新智
股票代码:6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晓明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11弄98弄304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11弄98弄304室
联系电话:02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8年3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所持有、控制的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张晓明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其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本行章程或其他公司治理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张晓明
2、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11弄98弄304室
3、身份证号码:310105198009262813
4、通讯方式: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511弄98弄304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三、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更有利与新智科技未来的发展,根据王栋与张晓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本公司将持有新智科技1178.8万股。
四、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王栋与张晓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晓明将直接持有SST新智1178.8万股,张晓明未来12个月没有增持SST新智的计划。
张晓明在SST新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转让前,张晓明没有持有SST新智股份。
本次转让后,张晓明将持有SST新智1178.8万股,占总股数的10.716%。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2008年3月11日,自然人王栋与自然人张晓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栋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SST新智1178.8万股非流通股,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依法转让给张晓明;张晓明同意按照该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王栋合法持有的上述股份。
六、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王栋和张晓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前6个月内,张晓明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ST新智股票的行为。
七、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张晓明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张晓明的声明:
张晓明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张晓明了解原股份持有人王栋所做的相关承诺,并同意承接并履行所受让股份之上的相关承诺。
张晓明承诺在新智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自张晓明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在十二个月期限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限售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新智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将达到新智科技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业务。
张晓明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授权新智科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所持有股份的登记托管。
八、备查文件
张晓明的身份证复印件
张晓明和王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张晓明
日期:2008年3月11日
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新智
股票代码:6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栋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4号507室
联系电话:0591-8333585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8年3月11日
特别提示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所持有、控制的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王栋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股权转让:指王栋向张晓明协议转让新智科技股份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栋、出让人:指王栋。
张晓明、受让人:指张晓明。
新智科技、上市公司、SST新智: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指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指2008年3月11日,王栋与张晓明就本次股权转让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王栋
2、通讯方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新村14号507室
3、国籍:中国
4、任职:在新智科技没有任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日,王栋持有新智科技股权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智科技股份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为王栋向张晓明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新智科技的部分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前,王栋持有新智科技18.03%的股份(1983.8万股),为新智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王栋仍持有新智科技805万股,占新智科技股份总额的7.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智科技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十二个月期限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限售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新智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二、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1、协议当事方:王栋、张晓明
2、转让股份数量:1178.8万股
3、转让股份比例:10.716%
4、转让价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王栋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新智科技1178.8万股非流通股,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依法转让给张晓明;张晓明同意按照该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王栋合法持有的上述股份。
6、协议签订时间:2008年3月11日
7、生效时间:该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ST新智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王栋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王栋的声明:
王栋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王栋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张晓明和王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栋
日期: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