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8人,实际参会董事8人。经过充分沟通,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公司将向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857万元整的综合授信业务,业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额度项下可融通使用,开立银行承兑和保函各收取30%保证金,并由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现金增值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用不超过30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现金增值产品。该类产品投资方向主要为人民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银行票据及短期债券回购,具有灵活方便、流动性强、安全性较好的特点。且该类产品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用,并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运用闲置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
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用自有资金开展新股申购业务。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仅限于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二级市场投资。同时,为有效的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对于申购成功的新股,原则上应在上市首日卖出。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额度范围内,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可循环使用,自股东大会批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以上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 股票代码:600446 公告编号:2008—004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2008年4月2日上午10:00
(三) 地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二、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申购新股议案》
详细内容见第三届董事会2008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参加会议人员:
1、在2008年3月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公司依法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于2008年3月25日(上午9—11时,下午15—17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以收信邮戳为准)。
2、法人股东需持股票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股东需持股票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需持被代理人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五、注意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22号文蔚大厦20---22楼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人: 杨德仁
联系电话:(0755)82955524 传真:(0755)82955534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此确认。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票帐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