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账面浮盈暂不得用于分配转增
2008年03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郑初一
⊙本报记者 初一
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能否用来进行利润分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能否用来转增股本?上海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这类“未实现利得”即通常所称的账面浮盈,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
去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指出,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实际上,不仅仅是证券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所有上市公司利润表里都出现了一个新的报表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其市价波动都在这个项目里反映。由于只有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后获得的收益才是到手的收益,上述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即浮盈并未落袋为安,显然不能用于向股东分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同样是尚未落袋为安的。正如本报此前指出的那样,西水股份资本公积由3.03亿元“股本溢价”和32.59亿元“其他资本公积”两部分组成,中小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临时提案,引发了究竟以哪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由于西水股份的“其他资本公积”主要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贡献而来,因所持兴业银行股权去年年末市价高于其初始投资金额的部分形成,而在当前股市震荡明显加剧的情况下,兴业银行目前股价已较去年年末跌去三成半,西水股份的“其他资本公积”也因此大幅度缩水。若将这部分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本,显然是不合适的。西水股份今日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获得通过。公告特别指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剔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用原有的资本公积进行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