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表决;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9日上午10:30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管理区博讯数码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授权独立董事普烈伟主持,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41,600,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经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后未通过。
表决结果: 6,015,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4.46%;35,585,315股否决,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85.5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陈办亮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陈办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股东等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具。
本律师亲自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贵公司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也超过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19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博讯数码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授权独立董事普烈伟主持。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为 41,600,715股,占总股本的 18.0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董事会成员有张宁远、普烈伟等2名,监事会成员文锋、朱海毅、胡克嘉、张燕陵等4名,公司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刘平,董事会秘书王立波,证券事务代表杨琼等3名。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计票,会议审议与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与开会通知所拟审议提案一致,已被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否决。
本次大会表决结果: 6,015,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14.46%;35,585,315股否决,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股数的85.54%。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办亮
20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