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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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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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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产业·公司
    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在港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已提出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请求”
    中石油在港设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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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令”有助于国有电力扩张版图
    2008年03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针对《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专家认为,清除电网有关人员持股之后,国有发电企业的版图有望因此继续扩张。

      以某省最大的发电企业(简称“A企业”)为例,A企业成立于2000年11月,主要由当时该省电力公司的两万多名职工联合集资组成,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由该省电力公司总经理任A企业董事长。

      经历了2002年国务院推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后,分散持股人的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省委办公厅在2003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A企业当时有股本12亿股,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7亿股,由该公司3000名员工持有,占总股本的14%;第二部分是某民营公司(简称“B企业”)所持的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5%;第三部分所占股本的比例最大,为84.5%,由若干分散的外部投资者约20000余人持有,平均每人持4.17万股。

      2002年的改革内容是“厂网分离”,电厂和电网以及电网下属企业从原来的“一家人”变成了“两家人”。因此,原来参加集资的电力公司管理层人士和职工成了“外部投资者”。所谓外部投资者,绝大多数为原省电力公司的职工,现在是该省电网公司的职工或高管。

      公开资料显示,持有A企业1800万股的B企业,其实也是一家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公司。由该省其它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集资注册成立。

      这样,一个为众多民间人士所有、又与国有垄断力量血脉相联的企业从此诞生。特殊的出身造就了特殊的待遇。据该省另外一家国有发电企业反映,在电力紧张时,自己企业的水电站基本能够做到满负荷发电,但是在中午、深夜等用电低谷期,需要减少一些电厂的发电量时,自己企业下属的发电厂是首选对象。

      相反,A企业在电力投资、调度等领域,却受到了掌握着电网垄断大权的省电力公司百般呵护。专家指出,“现在裁判和运动员虽然不是一个人,但是是亲戚关系,这种待遇就不可避免了。”

      而根据《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占A企业的84.5%左右的“外部投资者”需要限期退出。记者还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也将择机印发,B企业的投资行为也将得到规范。届时,该省国有发电公司、已经正规的民营投资发电公司将在竞价上网时,得到一个公平的待遇,经营业绩将大有改观。

      记者从国资委得到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央企业发电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专家认为,如果《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执行到位,中央企业在发电行业的地位有望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