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方式
本集团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方式是由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向上述关联方购买商品。
(2)框架协议与订单的关系:
框架协议双方对协议项下的具体交易事项将采用订单的形式进行,框架协议是买卖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签订作为履行具体订单的基础,并与每一具体的订单构成完整的买卖合同。
(3)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集团向其采购的关联方是经过本公司的资格认证和招标程序选定的,且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的价格是经公平磋商和根据一般商业条款之而制定的。本集团向关联方采购交易价格不高于关联方向其他购买关联方同类产品数量相当的用户出售产品的价格。
(4)货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本集团向关联方采购交易应付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20天内付清,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5)交易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上述《中兴维先通采购框架协议》以及《摩比天线采购框架协议》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中兴新采购框架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
3、中兴康讯与中兴新(包括其附属公司中兴新地、中兴新宇、中兴新舟)签署的《中兴新采购框架协议》;
4、中兴康讯与中兴维先通签署的《中兴维先通采购框架协议》;
5、中兴康讯与摩比天线签署的《摩比天线采购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820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权证代码:031006 权证简称:中兴ZXC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兹通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本次会议的开始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上午9时。
(二)召开地点
本次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
电话:+86(755)26770282
(三)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召开方式。
(五)出席对象
1、截止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3点整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兴通讯”(000063)所有股东(以下简称“内资股股东”);
2、截止2008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4点整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股交易结束后名列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H股股东登记册的H股持有人(以下简称“H股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六)H股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日期
公司将于2008年4月26日(星期六)起至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H股股东,如欲获派末期股息,须于2008年4月25日下午4时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铺。内资股股东的派息股权登记日、股利派发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
普通决议案
1、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七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二○○七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公司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关于拟签署二○○八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深圳市中兴新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新宇软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新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就采购机箱、机柜、配线设备、柔性印制电路板、方舱等产品而拟签署的《2008年采购框架协议》,预计2008年最高累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5,000万元。
7、公司关于聘任二○○八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7.1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八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提请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二○○八年度的审计费用;
7.2公司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八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并提请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八年度的审计费用。
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5名独立董事将在本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特别决议案
9、公司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动议:
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二○○七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959,521,6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5元现金(含税),总计人民币239,880千元;
二○○七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959,521,65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股本为383,808,660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金额为383,808,660元。转增前,资本公积金为5,772,061,760元,转增后,资本公积金结余为5,388,253,100元。」
10、关于公司二○○八年度申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动议:
(1)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无条件及一般权力,单独或同时分配发行及处理本公司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下称「H股」)的额外股份(包括可转换为公司内资股及/或H股股份的证券),以及就上述事项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
I. 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或购买权,而该要约、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该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II.董事会批准分配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分配及发行(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它方式)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面值总额(以下简称“发行额”)各自不得超过于通过本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及H股的股本总面值的20%,但董事会批准的(i)供股或(ii)本公司不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予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雇员之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买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不包括在前述发行额之中;及
III.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
(2)、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在本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在本决议案通过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或
III. 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以撤消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之日;及
「供股」指根据向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居住于法律上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该等要约的股东除外)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有资格获该要约的本公司之其它股本证券持有人发出的要约,按其现时所持有的股份或其它股本证券的比例(唯无须顾及碎股权利)分配及发行本公司的股份或其它将会或可能需要进行股份分配及发行的证券;
(3)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决议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与发行该等新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及地点,拟发行新股的类别及数目,股份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包括价格范围),向有关机构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它协议),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香港及其它有关机关作出必要的备案及注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决议案第1段发行股份而实际增加的股本向中国有关机构登记增加的注册资本);及
(4)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章程做出其认为合适的修改,以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反映本公司在进行本决议案第1段中预期的分配发行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
11、关于修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动议:
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呈的修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建议
(1)鉴于公司经营需要,建议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
原文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铁路、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厂矿、港口码头、机场的有线无线通信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微电子器件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包境外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电子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执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公司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和调整经营方式。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通讯传输系统;研制、生产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卫星通讯、微波通讯设备、寻呼机,计算机软硬件、闭路电视、微波通信、信号自动控制、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系统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铁路、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厂矿、港口码头、机场的有线无线通信等项目的技术设计、开发、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微电子器件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承包境外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电子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和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执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培训;房屋租赁。公司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和调整经营方式。
(2)若《公司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该预案的实施将导致公司发行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则建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I.第二十四条
原文为: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959,521,650股,包括160,151,040股的H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7%;以及799,370,610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3.3%。
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1,343,330,310股,包括224,211,456股的H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6.7%;以及1,119,118,854股的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83.3%。
II.第二十七条
原文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9,521,650元。
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3,330,310元。」
三、本次会议的出席登记方法
(一)出席登记方式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法人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法人股股东)需持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将拟出席本次会议的确认回条以来人、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登记地点。
(二)出席登记时间
本次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至2008年5月6日(法定假期除外)。
(三)登记地点
本次会议的登记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6楼(邮编:518057)。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之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股东在填妥并交回“表决代理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撤回。委托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累计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的股份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本次会议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每一股份不得由不同的代理人重复行使表决权。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授权股东签署或由其被委托人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授权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则该“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在本次会议举行前24小时交到本公司注册地方为有效。
3、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该等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经授权股东签署的书面“表决代理委托书”、授权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预计本次会议会期不超过一日,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陈梅
(三)会议联系电话:+86(755)26770282
(四)会议联系传真:+86(755)26770286
五、备查文件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0日
附件1: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ZTE CORPORATION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763)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
表决代理委托书1
■
本人/我们3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
(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或4
地址为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代表本人/我们出席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电话:+86(755)26770282]举行之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我们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我们之代理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
■
日期﹕二○○八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署6﹕
附注﹕
1.注意﹕请 阁下委派代理前,首先审阅预期将于二○○八年四月十日或该日之前派发予股东的二○○七年年度报告。二○○七年年度报告包括二○○七年度董事会报告,二○○七年度监事会报告,二○○七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供股东审阅。
2.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如未填上股数,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有关。亦请填上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的股份类别(内资股或H 股)。
3.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4.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理,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委派之代理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理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任代理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理的股东,其代理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表决代理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方可。
5.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阁下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 阁下在表决代理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 阁下之代理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表决代理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决代理委托书之代表人亲笔签署。如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任者的受托代表人签署,则授权该受托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7.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理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8.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本表决代理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并经过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中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邮政编码﹕518057)方为有效。H股持有人必须将上述文件于同一期限内送达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铺,方为有效。
(本表决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附件2: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ZTE CORPORATION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3)
股东周年大会确认回条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1)
地址为
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
之登记持有人(2),兹通知贵公司,本人/我们出席(亲身或委托代表)贵公司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在公司深圳总部四楼大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二○○八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按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用正楷填上阁下之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请填妥及签署本确认回条,并于二○○八年五月六日或以前采用来人、以邮递或传真(按下文所述地址或传真号码(视情况而定)方式将回条交回本公司。
就内资股股东而言﹕
交回注册办事处﹕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传真号码﹕+86(755)26770286)
就H股股东而言﹕
交回香港之主要营业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8楼
(传真号码﹕+852-35898555)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821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权证代码:031006 权证简称:中兴ZXC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8年3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2008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在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王雁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监事会主席张太峰先生行使表决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二○○七年年度报告全文》以及《公司二○○七年年度报告摘要和业绩公告》,并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比较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
2、公司董事、管理层勤勉尽责,奉公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3、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07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经监事会检查,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在与各个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始终遵循公平市价的原则,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七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二○○七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境内外审计机构二○○七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确定境内外审计机构二○○七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中兴香港持有的开曼能源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拟签署二○○八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二○○八年上半年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二○○八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3月20日
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之 股份数目﹕ | |
与本表决代理委托书有关之 股份类别 (内资股或H股2)﹕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5 | 反对5 | 弃权5 | ||
1. | 审议及批准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二○○七年度财务报告 | ||||
2.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3.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4.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七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 ||||
5.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6. | 审议及批准公司关于拟签署二○○八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 ||||
审议及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深圳市中兴新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新宇软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新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就采购机箱、机柜、配线设备、柔性印制电路板、方舱等产品而拟签署的《2008年采购框架协议》,预计2008年最高累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5,000万元。 | |||||
7 | 审议及批准公司关于聘任二○○八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 | -- | |
7.1 | 审议及批准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八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二○○八年度的审计费用 | ||||
7.2 | 审议及批准公司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八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八年度的审计费用 | ||||
8 | 审议及批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
鉴于公司经营需要,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培训、房屋租赁”项目。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5 | 反对5 | 弃权5 | ||
9 | 审议及批准公司二○○七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 ||||
10 | 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二○○八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
11 |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 ||||
11.1 | 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 | ||||
11.2 | 审议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