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A 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触及跌幅限制。
● 经公司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书面函证后,作出如下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A股股票在2008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股价触及跌幅限制。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布澄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万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至少六个月内,不存在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事项”。
现书面函证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万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截止目前且在可预见的两周内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西安万杰长信医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万杰长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西安大明宫支行(以下简称大明宫支行)借款6794.62万元(公司为其担保),西安万杰长信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大明宫支行起诉,依法查封了西安万杰长信相关资产。后西安万杰长信向大明宫支行偿还银行借款3475.9万元,案件执行费34.1万元。
经西安万杰长信与大明宫支行及法院等多方积极协商,该事项现被法院依法裁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239-4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执证字第3-2号、3-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西安万杰长信相关资产的查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终结执行。西安万杰长信在大明宫支行银行借款还款义务已终结。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除上述事项外,到目前为止并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质控制人均确认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上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