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第四次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的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英利”),是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参股公司。 2007年10月9日,本公司公告了《关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四次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公告》,即开曼公司向天威英利单方增资,增资后天威英利投资总额为9,328,320,000元人民币,注册资本3,375,220,000元人民币。天威英利完成增资扩股后,本公司持有其股权变更为25.99%,开曼公司为74.01%(详见2007年10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近日,天威英利已完成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丁强,住所为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3055号,注册资本337522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3752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硅太阳能电池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研制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经营范围中属于国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9日
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8-01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项目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项目投资概述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天威保变”)2007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津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的议案》与《投资乐山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的议案》,本公司拟投资约4.82亿元与2.45亿元建设该项目,该议案已经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与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在原四川川投硅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股东转让股权和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出资94500万元共同组建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公司”)。其中:天威保变出资48195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1%;川投集团出资33075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5%;岷江水电出资1323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4%。天威硅业公司已于2008年1月,经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签署了关于乐山市新建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的《出资人协议》。根据协议,股东双方共同出资组建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其中:乐山电力出资2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1%;天威保变出资2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9%。乐电天威公司已于2008年1月18日,经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2007年12月5日、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12日以及2008年1月22日披露于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有关公告。
二、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天威硅业公司与乐电天威公司分别与德国多晶硅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新津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和乐山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两份设备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相同,内容如下:
1、合同设备:7台CVD供料气体压缩机2TDS130和辅助设备及根据技术附件所述的现场服务;5台CVT供料气体压缩机2TDS130和辅助设备及根据技术附件所述的现场服务;2台TCS供料气体压缩机2TZS63和辅助设备及根据技术附件所述的现场服务。
2、合同总价格:约2200万美元。
3、设备款支付:合同总价的20%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在合同生效后4个月内,天威硅业公司与乐电天威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40%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合同生效12个月内,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40%有效期至2010年6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4、设备交货:分批交货,最晚一批于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交货。
5、质量保证:“德国公司”保证设备将以一流的做工和最好的材料制成,全新并没有使用过,全部遵守在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质量、性能及规格,同时遵守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技术手册。
6、索赔:如果质量、规格及数量被发现和合同规定的不一致,天威硅业公司与乐电天威公司可向“德国公司”下达索赔通知,并且将有权在货物抵达卸货港之日起90日内依照CCIB出具的检验证明并逐条列出索赔原因向“德国公司”提出索赔。
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有关合约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上海举行并且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将不得寻找借口向其他法庭或其他机构提议修改本决定。
8、合同生效:合同从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天威硅业公司与 “德国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乐电天威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
有关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