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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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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IPO募资不得用于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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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IPO募资不得用于买地
    2008年03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发行部人士详解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政策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有关人士昨日在京表示,中国证监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IPO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做大做强。但对募集资金用于囤积土地、房源,或用于购买开发用地等的IPO,将不予核准。

      

      不会限制房企IPO和再融资

      在昨日举行的“2008年宏观经济形势与房地产发展态势报告会”上,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三处负责人发表演讲说,市场传言房地产企业IPO和再融资审核停止并不准确。“房地产企业,目前已经不存在暂停上市审核的情况,也应当不会再出现限制房地产企业的状况。”

      目前,证监会对地产企业IPO、再融资、买壳上市等均按照正常程序受理、审核,和其他行业相比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且今年以来,已有两家企业IPO过会,目前IPO在审企业5家;再融资方面,今年已经有4家实现再融资132亿,还有3家已经过会,正等待发行窗口,目前受理在审的还有15家。

      

      IPO募资不得购买开发用地

      这位负责人提示了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审核重点。其中,房地产企业首发过程中凡募集资金用于囤积土地、房源,或用于购买开发用地等,将不予核准。

      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也被高度强调。首发时重点关注本次筹资用于投资项目开发进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资在招股书中披露的是否与计划一致;再融资时重点关注上次募资项目进展、效益情况是否与招股书披露一致,是否充分履行承诺等。另外,在近期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有关通知下发后,监管部门要求在审企业及后续提交材料企业,必须由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围绕通知逐条进行尽职调查,逐条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间接境外上市仍受限

      关于房地产公司境外上市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目前仍受2006年商务部等发布的10号文限制。

      他称,去年乃至今年个别实现境外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均为10号文发布之前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10号文颁行之后,没有新批房地产企业间接境外上市。(下转封三)

      更多报道详见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