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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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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公布创业板IPO管理办法
    版面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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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公布创业板IPO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马婧妤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易、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也会择机适时推出

      ⊙本报记者 马婧妤

      

      积极稳妥建立创业板市场再次迈出实质性步伐。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定位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创业板将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根据办法,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公司在创业板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据监管部门介绍,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由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并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上的经验教训,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作小组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并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将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在更高的层面而言,建立创业板市场对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下转2版)

      办法全文见10版